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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运龙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以(2010)来刑初字第0011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廖*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因其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9日以(2010)滁刑终字第007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改判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4日止。2013年12月10日经安徽省*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4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廖*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记功、表扬,2015年5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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