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6月初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高*在南安市东田镇东田街吕*经营的麦德堡西餐厅,盗走该餐厅收银台内人民币200元。

2、2015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在南安市东田镇东田街吕*经营的麦德堡西餐厅,盗走沈*放置在该餐厅柜台上钱包内的人民币1000元。

3、2015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在南安市东田镇东田街吕*经营的麦德堡西餐厅,盗走肖*放置在该餐厅柜台上钱包内的人民币300元。

4、2015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在南安市东田镇东田街吕*经营的麦德堡西餐厅,盗走陈*放置在该餐厅柜台上手提包内的人民币300元。

5、2015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高*在南安市东田镇东田街吕*经营的麦德堡西餐厅,盗走该餐厅收银台内人民币300元。

2015年7月3日,吕*发现餐厅被盗后,通过调取监控并质问被告人高*,被告人高*承认其实施上述盗窃的事实。当日14时许,吕*向南安市公安局东田派出所报警,被告人高*仍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将被告人高*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高*即如实供述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吕*、沈*、肖*、陈*的陈述,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高*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高*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返还被害人吕*人民币500元,返还被害人沈*人民币1000元,返还被害人肖*人民币300元,返还被害人陈*人民币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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