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康**与李**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康*与被执行人李*盗窃罪一案的(2011)惠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1)惠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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