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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道金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2007)岩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并处罚金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归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漳刑执字第81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漳刑执字第15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九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8月至2015年8月累计达标分15分。2012年获监狱表扬。

另查明,罪犯黄*财产刑均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及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黄*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黄*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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