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盗窃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张*因盗窃罪一案,平*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1)平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责令被执行人张*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10元,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平执行字第4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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