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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贤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诏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466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2月至2015年8月累计达标分10分。

另查明,罪犯林*于本院审理期间缴交罚金1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账,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林*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余刑不足二个月,减刑幅度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天(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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