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郑**盗窃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叶*、郑*因盗窃罪一案,平*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的(2011)平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责令被执行人叶*、郑*各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郑*已自动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平执行字第4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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