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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盗窃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浔刑二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余*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余*撤回上诉。

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刑二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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