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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22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魏*趁其同居男友余某某上厕所之机,将余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挎包打开,盗得19800元现金,得手后魏*迅速离开二人同居的位于永修县涂埠镇西二路的租住房,并乘出租车逃离永修。案发后被告人的家人帮其退还了被害人19800元现金,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归案说明、领条及被告人魏*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魏*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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