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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宣判后,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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