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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检公诉刑诉(2015)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2日至同月27日,被告人陈*在随州市城区多次盗窃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下同)共计9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陈*行至随州市城区青年路齐星花园(以下简称u0026ldquo;齐星花园u0026rdquo;)4号楼二单元楼下时,发现程*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没有上锁,便用指甲剪剪断该摩托车的开关电线,将车推行至无人的地方时再擦响电线,盗得该摩托车。后被告人陈*销赃得款480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000元。

2.2015年7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陈*以上述方法将昂**停放在齐星花园13号楼西面楼下的红色轻骑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得款1000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400元。

3.2015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陈*以上述方法将孙子兵停放在齐星花园13号楼楼道口的红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得款500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800元。

4.2015年7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陈*将徐*停放在随州市城区大润发广场没上锁的红色广益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销赃得款2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000元。

5.2015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陈*见赵*停放在随州市城区大润发商场后门观光电梯处的红色五羊牌125型摩托车没上锁,欲盗走该摩托车,后被告人陈*将该摩托车推行十米左右至齐星花园附近u0026ldquo;金兰珠宝店u0026rdquo;门口时,被巡逻的特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程*、昂**、孙**、徐*、赵*的陈述;2.证人张*的证言;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4.被盗机动车行驶证、销售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5.被告人作案时的衣着照片、辨认笔录、视频光盘;6.抓获经过;7.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8.被告人陈*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的刑期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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