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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检公诉刑诉(2015)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王*驾驶鄂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大众牌黑色桑塔纳小轿车载高*(身份待查)到随州市文峰物流园内取快递包裹后,高*见该物流园内停放多辆摩托车,便向被告人王*提出偷摩托车卖钱,被告人王*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王*和高*用平口起子将温*停放在该物流园内顺丰快递门口的一辆欧派牌OP500DM-042型红色电动车转向锁撬开,被告人王*驾驶盗得的电动车逃离,高*驾驶被告人王*的小轿车离去,后行至波导大桥附近的云海天地工地,被告人王*与高*交换车辆,驾驶盗得的电动车离去。经曾都区**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欧派牌OP500DM-042型红色电动车在认证基准日价值1500元。

2.2015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王*驾驶上述小轿车载u0026ldquo;三毛u0026rdquo;(身份待查)到随州**术学院对面网吧内玩u0026ldquo;老虎机u0026rdquo;游戏,被告人王*将身上所带现金输完后驾车载u0026ldquo;三毛u0026rdquo;回家,途中二人又起意盗窃。次日凌晨4时许,二人返回上述网吧门口,趁无人之机,被告人王*和u0026ldquo;三毛u0026rdquo;将麦尔旦江**停放在网吧门口的力帆牌LF125T-2K型平板摩托车推至网吧旁边,撬开该摩托车转向锁,连接点火线启动该车,后u0026ldquo;三毛u0026rdquo;驾驶盗得的摩托车离去,被告人王*驾驶小轿车离去。经曾都区**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力帆牌LF125T-2K型平板摩托车在认证基准日价值3200元。

2015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在随州市区u0026ldquo;帝客网吧u0026rdquo;上网时被他人打伤,公安民警经研判,确定上述被盗案系被告人王*所为。2015年5月1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传唤至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经审讯,被告人王*对其盗窃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王*归案后,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温*、麦尔旦江.玉苏甫的经济损失各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温*、麦尔旦江.玉苏甫的陈述;2.被盗现场方位图;3.被告人王*指认现场照片;4.被盗车辆购车收据、保修单复印件;5.辨认笔录;6.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曾价鉴字(2015)6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7.抓获经过;8.被告人王*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9.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情况说明。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伙采取撬锁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其亲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可对被告人王*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的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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