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株天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盗窃罪,判处罪犯万德洲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万德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德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和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份子、2014年被评为省改造积极份子,目前考核得分148.8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万德洲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万德洲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