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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至7月29日期间,被告人魏*多次容留徐*、项**等人在其位于武义县熟溪街道后宅墙弄3巷6号3楼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信息、租房协议、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人徐*、汤*的证言;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容留他人在其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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