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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吴*、吴*、卢*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吴*、吴*、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陆*、吴*、吴*、卢*在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的“客来居”粥店,由卢*望风,陆*、吴*、吴*三人合力将粥店的卷闸门抬起,后陆*进入店内,盗得存放在店内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180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吴*、吴*、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陆*、吴*、吴*、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陆*、吴*、吴*、卢*在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的“客来居”粥店对面,等到粥店打烊后,由被告人卢*在路边已启动的车牌号为桂L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上望风,被告人陆*、吴*、吴*三人合力将粥店的卷闸门稍微抬起,后被告人陆*爬进店内,撬开收银台抽屉,将抽屉里的现金1800元盗走。之后,被告人陆*、吴*乘坐被告人卢*的摩托车,被告人吴*则驾驶其所有的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迅鹰牌电动车一起逃离现场,盗窃所得赃款四人平分。本案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800元至本院。

另查明,2015年6月7日上午将被告人卢*、吴*抓获归案,后在被告人吴*带领下,公安机关于当天先后将被告人吴某甲、陆*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梁*的报案陈述;证人李*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现场笔录、刑事照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陆*、吴*、吴*、卢*的供述、人员基本信息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吴*、吴*、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分工合作、积极参与实施,所起作用相当,均为主犯。被告人吴*归案后协助抓捕同案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四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吴*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吴*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陆*、吴*、吴*、卢*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8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梁*;

六、作案工具桂L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和迅*动车各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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