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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4)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黄*甲来到同屯黄*己家中卧室,撬开卧室内木箱盗走现金7900余元。

二、2014年8月1日13时许,黄*甲来到田东*农机局院内,盗走黄*庚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956元。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黄*甲来到同屯黄*己家中卧室,撬开卧室内木箱盗走现金7900余元。

二、2014年8月1日13时许,黄*甲来到田东*农机局院内,盗走黄*庚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956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甲为吸毒人员,为筹毒资,实施了上述盗窃行为。在盗取被害人黄*己的钱款后,因事后被发现,主动向被害人黄*己退赔了50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退还给了被害人黄*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黄*己、黄*庚的陈述;2、证人黄*乙、黄*丙、黄*丁、黄*戊的证言;3、田东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4、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5、盗窃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指认照片;6、田东*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和田东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7、被告人黄*甲的户籍证明;8、被告人黄*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甲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根据被告人黄*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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