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忻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石**、黄**、罗**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石**、黄**、罗**关于盗窃罪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忻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七项判决对被执行人黄**所有的用于作案的桂K9NT69号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广西建**任公司于2015年4月8日依法拍卖黄**所有的车牌号为桂K9NT69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8BB01553;车辆识别代号:LZSHDMZMOB8004380)一辆,买受人李*(男,1981年04月15日出生)以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次拍卖程序合法,本院对拍卖成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用于作案的车辆予以拍卖,买受人已交清拍卖成交款,拍卖所得款已依法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忻**民法院作出的(2012)忻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