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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蒙*尾随被害人梁*至金秀瑶**瑶医医院旁的道路维修工程部办公室内伺机盗窃,后无故拥抱被害人梁*,并摸、蹭被害人口袋,在被害人口袋内的现金3000元钱跌落地上后,被告人蒙*拾起并离开该办公室。

案发后,被告人蒙*已退还2900元给被害人梁*。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只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蒙*骑摩托车途经桐木镇时因摩托车损坏而检查摩托车,后,被害人梁**过时遂帮忙检修,在确定无法修理后,梁*离开。被告人蒙*随后便尾随梁*至金秀瑶**瑶医医院旁的道路维修工程部办公室内伺机对梁*实施盗窃。后,被告人蒙*借故拥抱被害人梁*,并摸梁*裤子后面的口袋,当发现梁*裤子口袋有钱后,便用脚来踢蹭梁*的口袋,当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跌落地上后,被告人蒙*拾起并离开该办公室。被害人梁*丢失钱款后遂报案,公安机关破案后,将依法从蒙*身上扣押的2900元人民币发还给了被害人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蒙*主动向本院退出盗取的款项人民币100元由本院暂予扣押。

另查明,被告人蒙*因患疾病,经来宾市看守所书面建议,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日对蒙*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上述事实,有失主的报案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全部退赔了被害人财物,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未缴纳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蒙*主动交来的人民币100元由本院退还被害人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来宾**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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