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盗窃罪罚金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外出,具体地址不详,目前其暂无可供执行财物。在执行中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4)苍溪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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