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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刚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刑诉(2014)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因没有钱用,被告人黄*同蒋某某、唐某某驾驶(均已判)一辆银灰色长安牌悦翔轿车窜至绵阳市*区管委会,采取翻墙、翻窗的方式进入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内,盗窃办公室内九台计算机主机、五台显示器。销赃后,蒋某某、唐某某、被告人黄*各自分得人民币现金七、八百元钱。经鉴定,所委托价格鉴定物品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6340元。建议对被告人黄*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并有公诉机关移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传唤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前科查证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014)大英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严*、基某某、何某某、汪某某、郑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蒋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的供述和辩解;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复印件、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价格鉴证不予受理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翻窗等方式进入室内,伙同他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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