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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中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中均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代中均窜至大英县蓬莱镇客馆街裕祥网吧外,趁唐某某和他同学到街对面吃烧烤之机,将唐某某停放在网吧外电瓶车停放点的一辆深蓝色世纪雄风牌电瓶车推了出来。在被告人代中均骑起电瓶车朝水井街方向逃跑过程中,被正在吃烧烤的唐某某发现。随后唐某某就和他同学骑起他同学的电瓶车去追赶被告人代中均,最后追到蓬*派出所的地方将被告人代中均抓获。抓获被告人代中均后唐某某便打电话报了警,警察到了后就将该车返还给了唐某某。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1600元。

2、2014年6月12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代中均窜至大英县蓬莱镇江南东路富康家园小区,将李*甲停放在该小区一单元门外的一辆红色珠峰牌电瓶车盗走。后被告人代中均将偷来的珠峰牌电瓶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蓬莱镇梨子坝村7社的代某甲。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950元。

3、2014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代中均窜至大英县蓬莱镇站北路丹阳小区,将郭*停放在该小区一单元一楼楼梯间的一辆银灰色飞鸽牌电瓶车盗走。后被告人代中均在蓬莱镇水井街以4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同村社的杨某某。车子被盗后,失主郭*报了警,之后便和警察一起到大英县城里面去找车。由于车子安装了GPS定位系统,郭*就通过电瓶车遥控器,于次日凌晨一两点钟在石油大桥附近梨子坝村一个地方听到电瓶车在响,最终在杨某某梨子坝村家中找到了被偷的电瓶车。之后警察便将该车归还了失主郭*。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2800元。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中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中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代中均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代中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盗窃唐某某的电动车无异议,指控其盗窃李*甲、郭*的电动车提出异议,认为是他们栽赃的。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代中均窜至大英县蓬莱镇客馆街裕祥网吧外,趁唐某某和他同学到街对面吃烧烤之机,将唐某某停放在网吧外电瓶车停放点的一辆深蓝色世纪雄风牌电动车推走。尔后,代中均骑起电动车朝水井街方向逃跑,被正在吃烧烤的唐某某发现。随后唐某某及其同学骑起他同学的电动车去追赶代中均,最后追到蓬莱第二派出所外将代中均抓获。随后,唐某某打电话报警,警察到了后就将该车返还给了唐某某。经大英县*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

2、2014年6月12日11时20分许,代中均窜至大英县蓬莱镇江南东路富康家园小区,将李*甲停放在该小区一单元门外的一辆红色珠峰牌电瓶车(车头转弯灯已坏)盗走。后代中均将偷来的珠峰牌电瓶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蓬莱镇梨子坝村7社的代某甲。经大英县*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50元。

3、2014年8月27日15时许,代中均窜至大英县蓬莱镇站北路丹阳小区,将郭*停放在该小区一单元一楼楼梯间的一辆银灰色飞鸽牌电动车盗走。后代中均在蓬莱镇水井街以4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同村的杨某某。郭*报警后便和警察一起到大英县城区找车。由于该车安装了GPS定位系统,郭*通过电动车遥控器,于次日凌晨一、两点钟在石油大桥附近梨子坝村一个地方听到电动车在响,最终在杨某某梨子坝村家中找到了被偷的电动车。之后警察便将该车归还给了郭*。经大英县*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大英县公安局依法办理此案,并依法对被告人代中均采取强制措施的类型和时间。被告人代中均的健康检查情况:既往病历记载为“肺结核(陈旧)”。

2、基本情况,证实代中均的基本身份信息,并附照片。

3、抓获经过、传唤证,证实2014年9月5日,大英县公安局经过初查,确定代中均为2014年5月以来大英县城区多起电瓶车盗窃案嫌疑人,民警遂于同日11时许在大英县蓬莱镇梨子坝村7社140号其家中将其抓获,后带至大*民医院进行体检,结论为其患有“陈旧性肺结核”,现不具有传染性。民警遂将代中均传唤至大英县公安局进行讯问。

4、扣押文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代中均持有的十字改刀、锤子、黑/蓝世纪雄风牌两轮电瓶车扣押;将杨某某持有的车架号为142621404022286、电机号为140400486银灰色飞鸽牌电瓶车予以扣押,并于当日将该车发还给了郭*;将代*甲持有的红色珠峰牌电瓶车及黑色钥匙扣押;同日将代*乙持有的黑色雅迪牌电瓶车及黑色钥匙予以扣押;将胡某某持有的红色电动三轮车及黑色钥匙予以扣押。

5、大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6月5日凌晨,代中均盗窃唐某某的电动车未遂,被挡获。民警经过多方考虑,让其先回家,随时接受公安机关的传唤。同日下午,民警寻找代中均时,其已逃逸。在后期调查中发现,代中均涉嫌在大英城内多次实施盗窃电动车,该局遂于同年9月5日对代中均盗窃电动车系列案立案侦查。

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代中均在2010年7月26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2年刑满释放。

7、身份信息证明,证实代中均、李*、郭*、李*乙、黄某某、杨某某、代某乙、代某甲、胡某某的户籍情况。

8、监控视频,证实代中均盗窃电动车系列案的现场监控视频。

(二)证人证言

1、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家里停放的银灰色两轮电瓶车是我昨天下午(2014.8.27)在大英县蓬莱镇水井街从我们本村一个叫代中军的男子那儿花了400元钱买了一辆银灰色电瓶车上,我晓得代中军是偷车的。我对警察扣押从代中军处购买的电瓶车无异议。

2、代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在三、四个月前花了400元钱在代中军那儿买了一辆红色珠峰牌电瓶车。这车现在是我在骑着用,我愿意主动交还,毕竟买的是贼车。

(三)被害人陈述

1、李*的陈述,证实今天(2014.6.12)中午11点过几分的时候,我将电瓶车停放在我们富康小区内,然后就上楼去煮饭了,大概是11点20多分钟的时候,我们小区守门的陈*就在楼下喊我,问我是不是我们家里面的人将电瓶车骑走了,我说没有人骑走,然后我就下楼,看见我停放在小区的电瓶车不见了,然后我和我们邻居就出去到处找了一下,也没有找到,后来我就报警了。被盗电瓶车是一辆红色的珠峰牌电瓶车,车头转弯灯两边是破的,还有右脚踏板处有一个洞。

2、李*的陈述,证实我娃儿唐某某在大英中学读高三,昨天晚上(2014.6.4)11点多他下了晚自习后,和他的一个同学骑车到了大英县蓬莱镇客馆街裕祥网吧外,然后他们两个就将自己的电瓶车停放在网吧外面的电瓶车停放点上,然后就到街对面去吃烧烤,过了大概10多分钟,唐某某突然看到街对面有一个男的已经把他的电瓶车推出来而且骑起就朝水井街方向跑,等他们反应过来偷车的那个男的已经跑远了,然后唐某某就和他同学骑起他同学的电瓶车去追,一直追到蓬*派出所的地方,就把那个偷车的男的逮到了,随后唐某某就打电话报警了,随后警察就来了。唐某某没有来,是因为他马上要高考了,这几天正在抓紧复习。我听我娃儿讲偷我娃儿电瓶车的那个人是一个四、五十岁的男的,其他特征就晓不得了。被偷的电瓶车在警察来了之后问了情况就把车子发还给我娃儿了偷车的那个男的被警察带走了,被偷的电瓶车是一辆深蓝色的世纪雄风牌电瓶车。

3、郭*的陈述,证实昨天(2014.8.27)中午12时左右,我将我的电瓶车停放在大英县蓬莱镇站北路丹阳名居小区1单元1楼楼梯间内,到了晚上20时左右,我回家的时候就发现电瓶车不见了。然后我就到派出所报了案,后面刑警大队的人也过来了,因为我那台电瓶车安装了GPS定位系统的,遥控器还在我身上,警察就和我一起到大英县城里面去找,一直找到今天凌晨一、两点钟,我们找到石油大桥附近梨子坝村一个地方,我按遥控器就有一个电瓶车在响,这样子才把我的电瓶车找到的,当时车子在一个老太婆手上,那个老太婆说这辆车子是在他们一个大队的一个叫代中均的人卖给他的,随后警察就把车子发还给我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四)被告人代中均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今天(2014年6月4日)晚上11点多,我因为想弄个车子来骑,我就想到街上去偷个车。后我就从乡里的家里到街上,走到客馆街一个网吧外时我看见有电瓶车停在人行道上,当时我就看见有一辆电瓶车没有锁轮子和笼头,我就去把车往水井街推去,我推到水井街进砖厂的巷巷里面,用从家里带的十字改刀将电瓶车前面的护壳打开,将两根电源线接到一起,就把电弄通了,我想先骑骑耍一圈就骑起电瓶车往工业园区走,我骑车在去二派出所的路上被车主人家撵到我,他们就报了警。这辆车是一辆黑色的电瓶车,前面护壳是蓝色的,有尾箱,不知是什么牌子。带上锤子就是在偷车的时候怕被人发现,发现后好用锤子打人防身。十字改刀和锤子是从我家里带出来的。我偷电瓶车就是想偷辆车子来骑起耍。十字改刀当时就被警察收了。我当时就被车主逮到了,车主是两个男娃娃,他们报警后车子就被警察扣了。

(五)鉴定意见

鉴定聘请书、鉴定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书、鉴定物品价格明细表、鉴定机构资质证明、鉴定人资质证明,证实大英县公安局委托大英县*证中心对代中均所盗电瓶车进行价格鉴定,经鉴定,大英县*证中心大价认鉴(2014)41号鉴定意见为:被盗黄色海尔牌电动车鉴定价格为850元;深蓝色世纪雄风牌电动车鉴定价格为1600元;红色珠峰牌电动车(车头转弯灯已坏)鉴定价格为950元;银灰色飞鸽牌电动车鉴定价格为2800元;该物品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200元人民币;合计鉴定价格为6200元。大英县公安局依法将鉴定意见告知双方当事人。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6.5”大英县蓬莱镇客馆街裕祥网吧外人行道停车位李*乙电瓶车被盗案的现场位于大英县蓬莱镇客馆街裕祥网吧外人行道停车位。东*电动车行,南临客馆街,西临容辉美容店。上述网吧外停车位为地砖地面,宽400cm,地面未见异常。“2014.6.12”大英县蓬莱镇江南东路富康小区李*甲电瓶车被盗案的现场位于大英县蓬莱镇江南东路富康小区内。北临大英县交通下街,西临大英县东升街,南临大英县江南东路。上述小区为水泥地面,地面未见异常。“2014.8.27”大英县蓬莱镇站北路35号小区郭*电动车被盗案的现场位于大英县蓬莱镇站北路35号小区内。北临站西路,南临江南中路,西临站北路。上述小区内为地砖地面,宽900cm,地面未见异常。

2014年10月20日15时50分至16时20分,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民警组织代中均对2014.6.5盗窃电动车的现场进行辨认。同日16时10分许,代中均指着大英县蓬莱镇客馆街裕祥网吧外的车辆停放点一处位置对侦查人员讲:我就是在这个地方偷的电瓶车。整个辨认过程拍摄照片4张。

2、2014年9月28日11时18分,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杨某某辨认照片组中的10号男子就是2014年8月27日下午在大英县蓬莱镇水井街将一辆银灰色电瓶车卖给自己的代中均。

公诉机关出示的代某乙、胡某某的证言和黄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光盘)及其电动车被盗的有关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证据,因其未指控该犯罪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其指控盗窃李*甲电动车的犯罪事实,有李*甲的陈述及销赃者代某甲的证言和鉴定意见中对该车状况的表述等证据,及指控盗窃郭*电动车的犯罪事实,有郭*的陈述、销赃者杨某某的证言及其对代中均的辨认等证据能相互佐证,能够证实其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中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代中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代中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代中均辩解其未盗窃李*甲、郭*的电动车的意见,因有相关证据证实其该犯罪事实,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安机关追退了赃物,对代中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代中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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