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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4日晚,被告人徐*甲在南溪皇都街采用搭火线方法盗窃了被害人彭某某的黑色隆鑫牌摩托车,随后逃离现场。经南溪*证中心鉴定,该黑色隆鑫牌摩托车价值为6240元。

2015年1月6日,徐*甲在南溪区南溪镇皇都街79号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未拔钥匙的型号为SDH125T-28的黑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并用于自己骑乘。经南溪*证中心鉴定,该黑色本田摩托车价值为57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晚,被告人徐*在宜宾市南*兴物流公司院内,采用搭火线方法盗窃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隆鑫牌LX125T-38摩托车后逃离现场。经宜宾市*证中心鉴定,涉案隆鑫牌LX125T-38摩托车价值6240元;

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徐*在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皇都街79号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未拔钥匙的一辆黑色本田牌SDH125T-28踏板摩托车盗走,并用于自己骑乘。经宜宾市*证中心鉴定,涉案的本田牌SDH125T-28摩托车价值5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该涉案本田牌摩托车,并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立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等,证实该案的受案、立案情况;

2、现勘资料,证实杨某某被盗摩托车的案发现场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皇都街79号门口,及现场的概貌情况;

3、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6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其将摩托车停放在南溪区皇都街79号门口,于当日23时02分许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其当时连车钥匙都没有拔出来,也没有锁任何锁。被盗的是一辆本田牌SDH125T-28黑色摩托车,购买于2013年3月20日,购买价是9500元;

(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中旬,其把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南溪区东都街115号,红*公司院内,2015年1月5日早上发现车子被盗。被盗的是一辆黑色隆鑫牌踏板摩托车,型号是LX125T-38,于2014年11月10日以7600元价格购得;

4、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5年1月4日左右,其听别人说肖某某他们在偷摩托车,正好自己在4号左右掉了一辆摩托车,就去找肖某某等人,听说他们偷了两辆本田牌摩托车,还有一辆不知道品牌,其在网吧附近找到肖某某等人时,他们骑着一辆白色的踏板摩托车,其将他们的摩托车骑走,让他们找到偷车子的人后给其发信息。8号晚上的时候,其听说他们几个骑着自己掉的那辆摩托车,就去找他们,但没有找到,后在新浪潮对面的巷子骑车子出来时,有个人叫其停下,说车子时他的,其就将车子还给他了。知道肖某某他们偷了三辆摩托车,一辆本田牌,其他两辆不知道品牌;

(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实肖某某有一个喷漆成白色的踏板摩托车,陈某某之前掉了一个摩托车,怀疑是肖某某偷的,就把这个白色踏板摩托车拿来做抵押,并叫肖某某帮忙找一下他的车子,等找回来了就把车子还给肖某某。1月7日晚上,在川剧团口子上,其和陈某某骑着摩托车时被四个人拦下来,其中一个说车子是他的,并问其和陈某某在哪儿偷的,陈某某说是别人拿来做抵押的,后来就将车子还给了那个人。车子因为喷过漆,看不清楚是什么牌子;

(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徐*乙,他到派出所来拿车子时被抓。他说那个车子是他父亲的,但是其知道是那个车子的主人在一个地方把摩托车放下后上楼,连摩托车钥匙都没有拔,就被徐*乙他们骑走了。徐*乙经常在新浪潮网吧上网,他的一个朋友摆得,这个事情网吧的人差不多都知道。知道他偷的是一个黑色的本田踏板车,还知道他偷了一个红颜色的车子,还有一个被陈某某抢去的白色摩托车;

5、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宜宾市*证中心鉴定,涉案的本田牌SDH125T-28摩托车价值5700元、隆鑫牌LX125T-38摩托车价值6240元;

6、被告人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4日左右,具体时间忘记了,当天晚上1点左右,其和王*人在南*民医院往皇东门方向的巷子里,发现一个黑色隆鑫牌100排量的踏板摩托车,没有车牌,车没锁,其在巷子里把钥匙线扯出来剪掉后搭伙,王*在旁边看其整,发动车子后,其搭着王*一起到天虎网吧上网去了。这个车当晚就被王*拿去骑了,后来被陈某某强行从王*手里拿去骑了。

2015年1月6日晚上8时左右,其和王*、曾四三人路过南溪皇都门茶馆,其发现茶馆门口停着一个黑色本田牌125排量的踏板摩托车,钥匙都还在,其就走过去把这个车骑着,王*、曾四坐后面,一起往下正街永恒网吧去。这个车子一直是自己在骑,1月8日晚上,其搭乘肖某某、王*在南山村偷电瓶车未果,车辆后被派出所扣押,1月9日其到派出所领车时被抓。

其大概在2014年12月的一天中午的时候,其和王*人在文化广场新浪潮网吧对面发现一个红色五羊本田牌100排量的踏板摩托车,,没有车牌,其过去看了一下车的钥匙孔,就明白这个车是被人撬过锁的,应该是被偷之后放在这里的,其就将这个摩托车发动后搭乘王*走了,这个车本来是王*在骑,后来被肖某某骑走了;

7、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徐*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

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徐*甲于2015年1月9日到南*出所,自称是派出所于9日凌晨在南山村附近扣押的黑色摩托车的车主,要求将车子返还给他,民警观察发现其形迹可疑,传唤其至询问室,徐*甲交代了其的盗窃事实;

9、接受证据清单,证实涉案本田牌SDH125T-28摩托车购买情况,及所有人为杨某某;彭某某提供的涉案LX125T-38的信息情况;

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相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徐*甲处扣押了涉案的一辆本田牌踏板摩托车,型号为SDH125T-28,并于2015年1月15日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11、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徐*的同步录音录像情况;

12、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徐*甲案发时系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在案发后到派出所以车主身份领取被扣押的涉案摩托车,被民警观察发现形迹可疑被带至询问室接受询问,其如实供述自己盗窃摩托车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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