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范**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夏*、范*盗窃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夏*应缴纳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范*应缴纳罚金200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夏*、范*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行恢复执行,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依据(2014)南溪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立案受理的(2015)南溪执字第1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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