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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洪、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杨**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黄**伙同汪某某、钟*某、翁*某(均另处)窜至筠连县巡司镇巡司村6组翁*住宅,由汪某某、黄**在外望风,翁*某和钟*某撬开翁*住宅二楼后面窗户进入屋内,二人在二楼翁*卧室找到数万元人民币后,将床单撕成条捆绑在墙柱上从二楼翁*卧室窗户逃离现场。后四人在巡司南矿家属区钟*某宿舍,由翁*某将赃款进行分配,黄**、钟*某、汪某某每人分得11000余元。(二)2013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黄**与钟**(已判)共谋实施盗窃,后邀约被告人杨*参加,并于当晚购买口罩、手套等工具。被告人钟**与黄**、杨*驾驶摩托车到达筠连县巡司镇黄荆村三江大药房后,杨*被安排驾驶摩托车到公路附近等候,被告人钟**与黄**到达案发地后,由黄**从事先剪断的防盗栏处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屋内,被告人钟**在屋外接应,后黄**从屋内盗走现金11万余元并伙同被告人钟**逃离现场,被告人钟**与黄**各分得5万元,之后电话通知杨*,三人将赃款一万余元均分。(三)2014年4月5日,被告人黄**趁筠连县巡司镇胜利街邓某某经营金店无人之机,翻墙进入金店欲窃取店内财物,后被告人黄**在破坏金店保险柜过程中造成保险柜报警,邓某某亲属赶至金店后,被告人黄**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黄一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己犯罪后对不起家人和被害人,愿意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称,在本案中,自己开始不知道黄一洪、钟*甲去盗窃,所分的钱也不知道是啥钱,自己的在犯罪中的作用较小,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黄**与汪某某(绰号小*、已判)、钟某某(绰号小**、已判)、翁*某(绰号咪**、已死亡)共谋盗窃后,窜至筠连县巡司镇巡司村6组,由汪某某、被告人黄**在外望风,翁*某、钟某某撬开被害人翁*住宅二楼后面窗户的防护栏后,进入被害人翁*家中,二人在二楼卧室盗得现金人民币44000余元后,将床单捆绑在墙柱上吊下逃离现场。后四人在巡司鲁班山南矿家属区钟某某宿舍,由翁*某将赃款进行分配,黄**、钟某某、汪某某每人分得11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现场概貌,以及黄**认出他与“小波”望风及四人下车地点。

3、被害人翁*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1日凌晨3时许,她和丈夫张某某一起卖烧烤回到家里,20分钟后,她发现家里二楼被盗。经清点,她放在梳妆台下面左方柜子里的10多万现金被盗。她怀疑是“杨*”作的案,离她们家不远的一个叫翁*某的经常和“杨*”在一起。

4、证人证言

1)张*证言,证实黄**曾对他说过,黄和“小**”、及另外两个人一起盗窃了一环路卖烧烤的“翁老头”家,一人分得几万元。盗窃得手后,“小**”开起车子先走,黄**认为“小**”他们藏了一部分钱。

2)钟*甲证言,证实黄**曾对他说过,黄和“小**”、“小*”、“咪娃咡”一起盗窃了卖烧烤的“翁老头”家。当时是“小**”、“咪娃咡”进屋去偷的,黄**、“小*”在外面“把风”、接应,黄**他们一人分得一万多元(好像是12000元)。盗窃得手后,“小**”、“咪娃咡”先走,然后叫黄**、“小*”去分的钱,黄**认为“小**”他们藏了一部分钱。

5、被告人黄一洪供述,证实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小*”、“咪娃咡”开着车在他家外面的桥头接到他,上车后,“小*”给他说去“吃票子”,“咪娃咡”踩好的点,是家卖烧烤的,那家人屋里只有一个老年人。他们在街上转了一会儿,估计时间差不多了,他们把车停在“单行道KTV”对面的巷子里,走路到了那家人的屋后面,“咪娃儿”和“小*”就爬上去整窗子,他在楼下等,半小时后两人回来,说整不开,然后就说去找“小**”,他们就到“巡司南矿”宿舍接了“小**”,然后他们四人又把车停在“单行道KTV”对面的巷子里,走到那家人房背后,“小**”、“咪娃儿”就爬上去整窗子,他和“小*”在离房子二三十米远的河沟边望风,半小时后,他看见有人用电筒晃了一下,又听到“小**”喊“快点”,他就和“小*”追过去,看到“小**”、“咪娃咡”开起车跑了,他和“小*”就坐三轮车追到“小**”在南矿家属区的住处后,“小**”、“咪娃咡”正在点钱,有44000元,他们一人分得11000元。后来他才晓得偷的是“翁老头”家,“翁老头”住在“咪娃咡”家斜对面。

8、辨认笔录,证实钟*甲辨认出翁某某就是“咪娃咡”,汪某某就是“小波”。

9、刑事判决书,证实黄**曾因犯强奸罪被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曾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0、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黄**被绍兴警方抓获的情况。

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黄一洪犯罪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二)2013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黄**与钟**(已判)共谋盗窃后,又邀约被告人杨*参加,并于当晚购买了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钟**驾驶摩托车搭乘被告人黄**、杨*到达筠连县巡司镇黄荆村六组的“三江大药房”,该大药房由被害人张某某、詹某某夫妇经营。被告人黄**安排被告人杨*驾驶摩托车到“三江大药房”附近的公路等候,被告人黄**与钟**到房屋背后,由被告人黄**从事先剪断的防盗栏处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屋内,钟**在屋外接应,后被告人黄**从屋内盗走现金11万余元并伙同钟**逃离现场,被告人黄**与钟**各分得5万元,之后电话通知被告人杨*,三人将剩余的赃款一万余元均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报案、立案的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巡司镇黄荆村六组张某某房屋及现场情况,以及黄**对作案现场、逃逸方向和购买口罩、手套的地点进行了指认的情况。

3、被害人陈述

1)张某某陈述,证实他在巡司镇黄荆村六组自家房屋经营三江大药房,他家是三层楼,四间门面,楼下开药房的有两间门面。他的现金是放在三楼靠公路这边他们的卧室内床上的枕头下面。他们平时进出货需要钱,就放了5万多元在枕头下,在被盗前七八天,他妻子詹*某的二姐詹*甲因为女儿任某某要结婚,詹*某是介绍人,所以詹*甲就拿了6万元钱给詹*某喊帮忙买家具和床上用品。钱放了七八天都在,被盗那天早上他们下楼后就一直在楼下药房里忙,一直没有上过楼,晚上十二点半的样子他们才上楼,先是发现三楼他们的卧室门被撬过,但是没有撬开,詹*某用钥匙没有打开,他又用改刀来撬,还是没有撬开。于是他准备走隔壁房间通过窗子爬到他的卧室去,到了隔壁房间后发现窗子是开启的,他就怀疑被盗了,他就从那个窗子翻回他的卧室后从里面开的门,然后就发现枕头下面的11万多元的现金被盗,还有床头柜抽屉里的一些散钱和价值3000多元的银项链、银耳环及金戒指被盗了。后来发现是三楼他儿子卧室的铝合金窗子被撬开了。

2)詹某某陈述,证实她和张某某是夫妻,共同在巡司镇黄荆村经营三江大药房。她家是三层楼,四间门面,楼下开药房的有两间门面。他们为了平时用钱方便,就放了接近5万元在他们床上的枕头下。2013年11月12日那天,她二姐詹某甲拿了6万元给她,因为她外女要结婚了,她是介绍人,拿钱给她去帮忙买家具和床上用品。拿到钱以后,她就放在枕头下。被盗那天早上他们下楼后就一直在楼下药房忙,一直没有上过楼,晚上十二点半的样子他们才上楼。先是发现他们卧室门被撬过,她就喊张某某上来,然后她用钥匙打不开,钥匙都撬断了,后张某某又用改刀来撬,还是没有撬开,于是张某某走隔壁房间想通过窗子爬到他们卧室去,结果张某某到了隔壁房间后发现窗子被打开了,就估计被盗了,然后张某某从那个窗子翻到他们的卧室后从里面开的门,她进屋就发现枕头下的近11万元的现金被盗,还有床头柜抽屉里的一些散钱和价值3000多元的银项链、银耳环、金戒指都被盗了。后来发现小偷是从三楼她儿子那间屋撬开窗子进来的,小偷走的时候又从那间房间走的,走的时候还把她儿子那间房间的门从里面锁到了。

4、证人证言

1)张*证言,证实2014年过年前那段时间,他和杨*、“小*”一起在巡司镇红星7组“小*”家里吸毒。杨*给他们说,过年之前11月的时候,杨*和钟**、黄**一起到巡司一家药房去偷了11万8千元,有10万是整钱,另外18000元是零钱。偷了之后,钟**就把18000元零钱拿出分,杨*分了6000元,钟**和黄**各分了6000元。剩下的10万元,钟**就和黄**一人分了5万元。后来他和钟**一起耍,钟**告诉他,偷的钱本来是不分给杨*的,因为杨*是在外面帮他们望风,偷是钟**和黄**偷的,黄**不分给杨*,钟**帮杨*说话,才分给杨*的。偷的时候是钟**他们三个一起去的,杨*在药店外骑摩托车望风,有事就叫他们,钟**和黄**就去撬一楼的门,但是没撬开,他们就翻到楼上去,在楼上偷的。他们是在巡司镇黄荆村那个药店偷的,黄**指给他看过。“小*”告诉他,在偷钱的前几天“小*”和黄**一起去踩过点,还把后面的窗子都撬开了,走的时候又还原了,因为只有两个人,有点怕就没有进去。他们偷药房的事,杨某某也知道。

2)杨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的时候,他和钟*甲一起打牌,就发现钟*甲很有钱,就问钟*甲怎么这么有钱了。钟*甲就说几天前,他和杨*、黄**一起到巡司的三江大药房偷了11万多。当时是杨*在外面放风,钟*甲和黄**去偷,但是钟*甲没有进到房子里,钟*甲在楼下等,黄**一个人上去偷,偷到之后,黄**把钱扔下来,钟*甲在下面接到,他们三个就一起跑了。杨*分到6000元,钟*甲和黄**平分了5万多。

3)廖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在巡司镇三环路经营小饰品店,店里也卖口罩,有白色,花的,黑色。他是2014年农历三月间才开始接手这个店子,2013年年底的事情他不清楚。之前的店名叫2元精品店,他把店子收回来改了名字,但是卖的东西基本相同。

4)梁某某证言,证实她在巡司镇胜利街248号经营杂货店。她的店里只有一种白色的泥工布手套,其余手套都是胶的。2013年年底,要过年那段时间,有个年轻人隔几天就要来买一次手套,一次就是一两双、两三双。她看年轻人经常来买,还问过他买来干啥,年轻人说买来工地上用。她只晓得年轻人姓黄,别人都叫他“疯子”,不晓得具体名字。

5)同案人钟*甲供述,证实2013年年底的时候,有段时间黄**经常找他,喊他一起去“找钱”,就是偷东西。开始他都不愿意去,在偷的前一天,他打牌输了,实在没有办法了。正好黄**又给他打电话,喊他去“找钱”,他就去找黄**,说一起干。黄**说两个人不够,再把杨*喊到。黄**给杨*打电话,喊杨*在家里等着。他和黄**就骑他的摩托车去杨*家接杨*。之后,黄**说去买两副手套和口罩,免得被认出。手套和口罩就是他和黄**戴着去偷,杨*负责放风。然后他们就去三环路的一家精品店买了两副口罩,又在另一个店子买了两副手套。买完之后,黄**就说他前段时间去偷过黄荆村的一家药店,但是没偷成,只把药店三楼的窗子防护栏剪断过,不知道主人修好没有。说了后,他们三个就由他骑摩托车搭乘黄**和杨*,由黄**指路,到了黄荆村一个叫“三江药房”的地方。到了后,他们就喊杨*骑摩托车到药房的街对面等,他和黄**把口罩和手套带好之后就从药店旁边的石头上爬上去,绕到药房的背后,黄**就喊他在外面等,黄**一个人进去偷。黄**走到药房三楼的一个窗户那里,伸手去扳了一下窗子的护栏,把其中一根护栏扳断之后,就从缺口那里钻进去。黄**进去大概有接近一个小时的时间,然后就拿了一个黑色的包包朝窗子外面扔出来喊他接到,他接到包之后,黄**就从窗子里爬出来,他们两个就拿到包,也没有喊杨*,从后面的山上走路跑了。走到铁路上面的时候,他们就把钱拿出来数一下,有116000元的样子,之后又走到一个茶林的时候,他们就说把钱分了,但是黄**说不分给杨*,说杨*只望风没有偷,而且也不晓得他们偷到没有。他说,他们两个先一人分了5万,再把剩下的1万6千多拿出来三个人平分。分完之后,他们两人回了黄**的家,然后给杨*打电话,喊杨*在巡司中学等他们,之后他们就去巡司中学把杨*找到,一起去了他家,在他家把1万6千多元拿出来平分,一个人分了5千多元,分了之后他们就分开了。

5、被告人供述55

1)被告人黄一洪供述,证实2013年的年底的时候,汪某某(“小*”)给他说有家人有钱,喊他一起去黄荆坝的一个药店,到了之后,他将汪某某托起到药房后面的窗子上,用扳手把一根防盗窗条扳断了,后又恢复了,“小*”说算了,他们就走了。过了一两天,他去找了钟*甲,给钟说了偷这家人的事,钟说要找一个人在前面望风,然后他就给杨*打电话,叫杨*下巡司来“吃票子”,杨*来后,他们三人去三环路一家杂货店买了口罩和手套。到了药店斜对面的巷子口上时,他喊杨*在这里看人,他和钟*甲上去偷。他上楼去偷的钱,在主卧室偷到钱,把钱装进黑色提包里丢给钟*甲,从窗子上翻下来的,他们就开跑,他追到钟*甲后打电话给杨*,说已经到位了,叫杨*快跑。他们在老大桥的茶林头清钱,有捆好的十砣,全是一万块钱一砣的,其余是零钱,他们将10万元平分后,又打电话叫杨*到巡中来接他们,然后在钟*甲的家里三个人平分了钱,一人5600元。

2)被告人杨*供述,证实2013年的冬天,黄一洪(绰号“黄疯子”)打电话让他去巡司,他到巡司后在“铁索桥”与“黄疯子”和钟*甲会合。然后,“黄疯子”就发黑色的口罩和白色的布手套给他们,并说去“吃票子”,然后他们三个又去“黄疯子”家里拿刀,他和“黄疯子”一人拿了一把刀,之后就由钟*甲骑车搭乘他们往黄荆坝走。到了黄荆坝一个药店门口,“黄疯子”就喊把车停下,然后“黄疯子”喊钟*甲与他(“黄疯子”)一起去上面看一下,并叫他在那里等。“黄疯子”和钟*甲走的时候都拿了口罩和手套的,“黄疯子”还拿了刀。他就在路边上的一个小巷子等。后,他打电话给“黄疯子”没有通,之后,“黄疯子”给他打电话说他们被追了,喊他快跑,他就直接骑车回南矿去了。他回南矿洗了澡后,接到“黄疯子”的电话,他到上游村和“黄疯子”他们会合后,三个人就去了钟*甲家里。到了后,“黄疯子”拿了个白色带花的塑料口袋往床上倒钱,他们一起清点,一共有1万5千多元,然后“黄疯子”就开始分钱,他分了5000元,他们一人分了5000多元。他一直以为钱是他们去抢的,后来听张*说才晓得他们是在黄荆坝那个药房偷的,而且偷的是11万多,“黄疯子”和钟*甲先一人分了5万,才把剩下的1万多的零头拿出来三个人平分的。

5、辨认笔录,证实梁**辨认出黄一洪就是过年前经常到其店内购买白色布手套的黄姓且绰号为“疯子”的男子。

6、抓获说明,证实被告人杨*在2014年6月24日被绍兴市柯桥区警方抓获,后杨*取保外出,2014年11月14日再次被警方在绍兴市柯桥区抓获。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在案发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三)2014年4月5日,被告人黄一洪在筠连县巡司镇胜利街104号被害人邓某某家经营的“金视力首饰眼镜行”,趁店内无人之机,携带錾子从后院翻墙进入盗窃。被告人黄一洪在使用錾子破坏店内保险柜引发报警后,仍未停手,直到邓某某亲属接到警报后赶至店外开启卷帘门,被告人黄**从该店的后门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报案、立案的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巡司镇胜利街104号“金视力首饰眼镜行”以及现场情况,黄一洪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

3、被害人邓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5日12时29分,他家里的保险柜电话报警,知道家里金店的保险柜被人撬动了,他打电话叫姐姐邓某甲去看,他姐姐到他家后门去看时,见有3个人从后门跑了。他到达现场后,发现价值6000多元的保险柜被砸了,店里的书桌、电脑桌被撬坏了,他孩子存钱罐里的3000元也被盗了。

4、被告人黄一洪供述,证实2014年的清明节,他与杨*、“德**咡”一起耍的时候经过粮站金店,看到店子门关起的,他就想去看一下,然后他们三人转到店子后面,他一人从后面的墙上翻进去,看到展柜里只放了银饰品,值钱的都没有摆出来,他在大厅的卷帘门正对的展柜下面发现一个保险柜,用手去扭了一下,保险柜一下就报警了,他用携带的錾子去敲击保险柜,把按密码的装置露出来了,他把这个装置拆了,报警器就没响了,然后他继续用錾子去撬保险柜,他正在撬的时候听到有人从外面提卷帘门,他就从后门跑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处刑罚,并处罚金。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二被告人的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在盗窃“金视力首饰眼镜行”一案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但黄**在该案中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被害人的财物损坏,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一年内多次入户实施盗窃,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在盗窃张某某家一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辩称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杨*归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一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

二、被告人杨**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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