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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案判决书

审理经过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从宜宾市高县窜至宜宾市筠连县,在筠连县筠连镇真武路农业银行外,趁被害人蒲某某不备,将其衣服袋内的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扒走。一路人看见其扒窃行为后告知了被害人蒲某某,并带领蒲某某及其丈夫陈*共同将被告人肖某某挡获,找回了被扒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36元。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肖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窜至筠连县筠连镇真武路筠连县农业银行外,趁被害人蒲某某不备,将被害人蒲某某放在右边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扒走,一路人见该扒窃行为后告知了被害人蒲某某,并带蒲某某及其丈夫陈*找到被告人肖某某,被告人肖某某退还了被害人蒲某某的手机后离开。被害人蒲某某与陈*跟在被告人肖某某后面,并由陈*打电话叫来杜某某、陈*、陈某某后,一同将被告人肖某某挡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73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彩色打印件,证实案发现场位置。

3、被害人蒲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2月14日14时许,她在筠州**灯处准备过马路时,一名年轻男子告知她的手机被盗,随后该男子就带她走到“小偷”前面后离开,她望着“小偷”,“小偷”就把手机还给了她后走了,她和丈夫陈*就跟在“小偷”的后面,陈*打电话给陈某某,一分钟后陈某某、杜某某、陈*赶来,一同将“小偷”拦住,他们就打电话报警,“小偷”见他们报警后就开始跑,他们随后将“小偷”挡获。她被扒的手机是苹果4S,2014年11月在浙江以2000元的价格(含卡号)购买,被盗时放在右边上衣口袋。

4、证人证言

1)陈甲证言,证实2015年2月14日14时许,他与妻子蒲某某在筠州南路等红绿灯,一年轻男子过来给蒲某某说她的手机被盗,随后该男子带他们走到“小偷”的面前,带他们过去的男子就说:“哥子,把手机拿出来”,接着“小偷”就把手机还给了他们后,“小偷”就走了,他就和蒲某某跟着“小偷”,他就给陈某某打电话,一分钟后陈某某、杜某某、陈*赶来,他们围住“小偷”,陈某某准备打电话报警,“小偷”见状就跑,他们随后将“小偷”抓获,随后民警赶到。*某某被盗手机是一部苹果4S,2014年11月在浙江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被盗时放在蒲某某右边上衣口袋。

2)杜某某、陈*、陈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4日13时许,杜某某接到陈*电话称,陈*的手机在三岔路口被盗。随后他们赶过去后就将“小偷”围住,陈某某准备打电话报警时,“小偷”见状就跑,他们随后将“小偷”挡获。

5、被告人肖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2月14日13时许,他过大桥走到红绿灯处时,见一男一女手挽手的走在前面,他趁机将那个女的右边衣服口袋内的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盗走10多米后,一男子带着被他偷的一男一女找到他,那个男子就对他说:“胖子,把手机拿出来。”他就把手机还给了那个女的,他就朝三岔路方向走,他走时那个男的在打电话,一会儿那一男一女与另外三个男子追上来打他,他就跑,但最后这四个男的将他逮住。

6、辨认笔录,证实肖某某辨认出被他实施扒窃的被害人是蒲某某。

7、肖某某盗窃手机照片,证实被盗手机的外观情况。

8、筠价认鉴(2015)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736元。

9、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证实被告人肖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四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0、抓获说明,证实被告人肖某某的归案情况。

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肖某某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肖某某的起诉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有犯罪前科,本院对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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