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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伙同段*(已判)、范*(已判)窜至邻水县高滩镇马鹿村3组21号李*某家,将李*某阶檐门口处鸡圈内的6只土鸡和5只鸭子盗走,后以800多元的价格卖出。被告人段*分得赃款300元,范*分得赃款200元,其余的归贾某某所有。经邻水*证中心鉴定,土鸡价值540元,鸭子价值250元。

二、2014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伙同段*、范*窜至邻水县御临镇茅佰村5组,被告人贾某某先下车盗窃了9只土鸡,后与段*一起窜至钟某某家,将钟某某家的14只土鸡盗走。后由范*开车往邻水县九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御临镇南海村1组白龙峡漂流终点公路处时,车子陷入泥泞里,被告人贾某某与段*、范*下车推车时,发现后面有人追来,三人便丢弃牌照为渝C6***3的长安车和鸡逃跑,后被告人贾某某给了范*150元钱,作为开车费用。经邻水*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贾某某先盗窃的9只土鸡价值810元,钟某某家的土鸡价值1,260元。

三、2015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伙同范*窜至邻水县合流镇玉河村2组聂某某家,将聂某某家底楼5只鸡和5只鹅盗走。销赃后被告人范*分得赃款150元。经邻水*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鹅价值400元,鸡价值540元。

四、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贾某某伙同段*、范*窜至邻水县关河乡楠木村6组27号张某某家,在盗窃张某某家的家禽时,因张某某家的狗大声叫唤,张某某家楼上的灯突然亮了,贾某某和段*怕被发现就跑了。后来贾某某给了范*150元钱,作为开车的费用。

指控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李*家家禽被盗案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指认笔录。

3.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示意图2张、现场照片8张。

4.鉴定意见,李某某家被盗鸡价值540元,鸭价值250元。

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18日的早上我起床上厕所的时候,发现我家的鸡鸭被盗了,是16只鸡、5只鸭。我是把鸡鸭关在鸡圈里面的。一只鸡重5斤,一斤16元,16只鸡价值1,200元的样子,5只鸭子价值300元左右。

6.同案犯的供述及辩解

(1)同案犯段*的供述及辩解

大概在去年(2014年)10月份的样子,我老家的朋友杨*甲给我说,你这么恼火,我给你介绍一个朋友,你跟他一起去找点钱。我问杨*甲是上什么班,杨*甲说上“夜班”。之后我又问上“夜班”是做啥子,杨*甲说“打顶”,这时我就知道是晚上一起去偷东西。然后我就问杨*甲“打顶”偷哪样?杨*甲说去偷鸡、鸭,如果遇到有羊子也偷。当时我就答应了。没有过多久,杨*甲就介绍“狗儿”给我认识,并留了电话,当时电话上存的名字也是“狗儿”。在去年(2014年)12月初的样子,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狗儿”约我见面,并喊我去联系一个车、一个驾驶员,把这些弄好后就给他打电话。我回到家后就先给范*打电话,喊他过来帮我开一趟车,我要出去办点事情,范*当时就同意了。第二天我就找周某某借了一个长安车,当时就谈好了150元一天。联系好后,我就跟“狗儿”打电话,说车租到了,驾驶员也找到了,“狗儿”说干脆今天晚上就出去偷。到了晚上10点左右,“狗儿”给我打电话,喊我过去接他,接到“狗儿”之后,“狗儿”就说往邻水走,走老路。我们路过了高滩、坛同。刚到坛同的时候大概是晚上的十一点的样子,“狗儿”就说在公路边睡觉,说睡到晚上一点左右再去偷东西。睡到晚上一点的时候,“狗儿”说他先去看一下,过了半个小时的样子,“狗儿”就回来了,然后“狗儿”就把他出门时带的两个蛇皮口袋和两把螺丝刀给我,喊我拿起,我和“狗儿”走到那边一个小桥的时候,就看到有家人。“狗儿”让我在门口看人望风,他一个人进去偷的,那家人的门没有上锁,只是用绳子挂起的。“狗儿”先偷了鸭子,用蛇皮口袋装起,之后又去偷了鸡,也是用蛇皮口袋装起的。偷了之后,“狗儿”就喊我把偷来的鸡和鸭子拿起走。在车上,我们数了下,一共有十一个,当时偷的鸭子不是五个就是六个,其他的都是鸡,具体我记不清楚了。然后就回了重庆,“狗儿”一个人把偷来的鸡和鸭子拿去卖了,“狗儿”跟我们说卖了八百多元,具体多少钱“狗儿”也没有跟我们说,在车上“狗儿”就拿了一百五十元给范*,拿了三百元给我。

(2)同案犯范*的供述及辩解

2014年10月底的一天,我和段*、“狗儿”一起耍的时候,“狗儿”就说让我晚上负责开车,开一次车我得一百五十块钱,开始我问过具体做什么的,他们叫我不用管。段*和“狗儿”开始是怎么商量的我不清楚。第一次我帮他们开车后我就晓得他们是让我开车一路走一路转,不时“狗儿”和段*下车去找目标偷鸡,偷到鸡了就拉回重庆两路去卖了。

第一次是2014年11或12月的一天晚上十点左右,我在段*家耍,“狗儿”给我打电话,喊我出来和他一起去找点烟钱,我就答应了。当时“狗儿”的长安车在我这里的,我就开车拉段*一起去两路双凤桥接的“狗儿”,接到“狗儿”后我开车“狗儿”就指路。我们到了邻水坛同镇后“狗儿”就指引我把车往支公路开,在支公路上“狗儿”让我把车停了两、三次。我把车子停了后“狗儿”就和段*拿装米的编制口袋下车,“狗儿”和段*下车后半个小时左右就提了几只鸡回来,这样搞了两三次就偷了十几个鸡。偷到鸡后就是凌晨三、四点了,“狗儿”就喊我把车子往重庆两路开。车开到两路的时候天就快亮了,“狗儿”就让我把车停到路边,他去联系买家,然后“狗儿”就走了,我就和段*在车上睡觉。过了十几分钟“狗儿”就回来了,一个收鸡的老板就在车子旁边把鸡称了。把鸡称了后这个老板就给了“狗儿”一沓钱,有一百的也有零钱,我感觉有一千块钱左右。“狗儿”拿到钱后就上车,拿了两百块钱给我。我把“狗儿”送回家后就开车和段*一起回木耳镇了。

二、邻水县御临镇茅佰村5组家禽被盗案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指认笔录。

3.现场勘验笔录。

(1)锁定钟某某家鸡被盗现场位于钟某某家鸡圈,附现场示意图2张、现场照片8张。

(2)锁定作案面包车,牌照渝C6***3,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2张、现场照片24张、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4.鉴定意见

(1)钟某某家被盗鸡价值1,260元,另外9只鸡价值810元。

(2)经DNA比对,锁定现场发现的烟头为段*所留。

5.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2014年12月14日的半夜,我老婆在睡梦中被吵醒,我们起床去看鸡圈发现鸡全部不见了,我们就骑摩托车去追,我们开了2、3公里后,看到在一段烂路上停着一辆白色面包车,我们看见有两个人在推车,我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他们说是修路的,我怀疑就是他们偷的鸡鸭,我就和我老婆一起回去叫了刘*来帮忙,再回来的时候人都不见了,面包车还停在那儿,车上有10多只鸡。我的鸡有14只,5斤多重一只,20元1斤。面包车的车牌号是渝C6***3。

6.同案犯的供述及辩解

(1)同案犯段*的供述及辩解

第三次来邻水县盗窃就是去年(2014年)的12月13号,那天晚上6点左右,我、“狗儿”和范*三个人一起的,当时我们也是开的我借的那个长安车,我们从重庆两路出发,到邻水坛同下道的,那时我就在睡觉,范*开车,“狗儿”坐的副驾驶室,当我醒过来的时候就看到路边的一个牌子,上面写的白龙峡,我们在那里睡到凌晨一两点左右,车子开到一个竹林的时候,“狗儿”就喊范*把车子停到起,我和“狗儿”就到马路边的一家人那里去偷鸡,快要把鸡捉完的时候,其中一个鸡就叫唤了,然后我和“狗儿”两个就把蛇皮口袋里面的鸡拿起跑,这个时候被偷的那家人就追了出来,我们跑上车就喊范*把车子开起跑,没跑一会儿,长安车就跑到那边的烂路上跑不动了。“狗儿”就说东西不要了,我说车子啷个办,“狗儿”就说让我和他一起来赔。说了之后我们三个人就往外面跑了。当时我们是分开跑的,之后我们在幺滩那边的一个大桥处才碰的头。后面“狗儿”打电话喊了一个小车来接的我们。后来我和“狗儿”两个各自出了两千元赔给的周某某。我在现场抽了烟的,是二十元的黄鹤楼。

(2)同案犯范*的供述及辩解

这次是在2014年12月十几号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起了),这天下午5点左右,“狗儿”打电话叫我们去接他出去找点钱,我就开起渝C6***3长安车拉起段*到双凤桥去接“狗儿”,接到后,“狗儿”就说往邻水走,我们还是走的老路到的邻水。后来到了一个牌子写的“白龙峡”旅游景点,我们就到附近的一个场镇去吃的饭,吃了饭后就开到场镇附近的农村去转,段*和“狗儿”下车去了两家人,每家人都偷了十几个鸡出来,一共有二十多个鸡。他们把鸡装到长安车的后面的,在第二次他们去偷了鸡上车后,这时已经是凌晨两点过了,“狗儿”就叫我往前面开起走,我就往前面走,结果开了十几分钟后就遇到一段烂路,当时就把长安车开到烂路上开不动了,我们就在那里弄车,就看到有一辆摩托车来了,“狗儿”就叫我们走了不要车了,后来“狗儿”就联系了一个人开的一辆轿车来把我们接回了重庆。回到重庆后,“狗儿”拿了150元钱给我,我拿了钱就和段*回他家了。

我只是负责开车接应,没有进屋去偷,他们也没有给我说,我只知道他们偷了鸡,因为鸡偷来后都是放到车子后面装起的。

三、聂某某家家禽被盗案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平面图2张、现场照片14张。

3.鉴定意见,聂某某家被盗鸡价值540元,鹅价值400元。

4.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2015年1月11日晚上,我发现我关在鸡圈的5只鸡、5只鹅都不见了,我的鸡每只有6斤左右重、我的鹅每只有8斤左右重,鸡要卖15元1斤,鹅要卖12元1斤。

5.证人证言

(1)证人段*的证言,经查看交通摄像照片,认出驾驶室驾驶员是范*、副驾驶是贾某某。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贾某某绰号“狗儿”,是我老公的兄弟,辨认出在渝B8***6号长安车副驾驶的人是贾某某。

附:2015年1月12日贾某某和范*进出邻水县境内的视频照片、辨认笔录。

6.同案犯范*的供述及辩解

2015年1月10几号,贾某某打电话叫我帮忙开车,我们到了合流镇,我在车上等,他下去偷东西,过了1个小时,他叫我去接他,他偷了两口袋,我看到面上的是白色的鹅,还有没有鸡、鸭我不清楚。贾某某把偷的东西拿到两路菜市场卖的,给了我150元钱。这次是我和贾某某去的,开的渝B8***6面包车,我开的车,他坐的副驾驶。

四、张某某家家禽被盗案

1.指认笔录。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多,我在二楼睡觉,楼下一楼我养的狗叫得特别凶,把我吵醒了,我就起床去看,看到有两个人在我家旁边的公路上往邻水县方向走。

3.同案犯的供述及辩解

(1)同案犯段*的供述及辩解

大概是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我和贾某某、范*三个又开车到邻水县袁市镇那个公路边上(我指认现场的地方),贾某某叫范*把车停在公路上,我和贾某某就到公路边上的一家人屋里去偷鸡,我们刚走到楼下鸡圈旁边,那家人的狗叫得很凶,那家人楼上的灯就亮了,我和贾某某就跑了,跑到车上后范*开车,我们就回重庆了,这次没有偷到东西。

(2)同案犯范*的供述及辩解

这次是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起了,好像是第一次过后的三、四天)下午3点过的时候,“狗儿”给我们打电话叫我们去接他出去偷鸡,于是我就开起上次的那辆长安车,因为这辆车一直在我这里,我就开起车拉起段*到两路的双凤桥去接“狗儿”,接到后,还是由“狗儿”指路我开车,我们还是走的老路从重庆到的邻水辖区,我们到了一个场镇,吃了晚饭,就在这个场镇周边的农村去到处转,段*和“狗儿”也下车去转了几家人,但是都没有搞到东西,我们一直转到第二天凌晨三、四点的时候,就回重庆了。

五、全案的综合证据

1.辨认笔录,段*辨认出一起盗窃的贾某某、范*,范*辨认出一起盗窃的段*、贾某某(狗儿)。

2.户籍信息,被告人贾某某的基本情况。

3.抓获经过,2015年3月17日抓获贾某某。

4.通话记录及分析,贾某某、段*、范*通话频繁,相互认识。2014年11月17日、12月13日、12月14日、2015年1月11日、1月12日范*的手机信号出现在邻水县境内;2014年11月17日、18日、12月14日段*的手机信号出现在邻水县境内;2014年12月11日、13日、2015年1月11日、12日贾某某的手机信号出现在邻水县境内。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量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指控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

二、责令被告人贾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聂某某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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