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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卜**、杨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卜*、杨某某在凤冈县龙泉镇兴阳小区将被害人徐*的一辆价值4600元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2.2015年4月8日早上,被告人杨某某、卜*在凤冈县龙泉镇金甲街将被害人郑某某的一辆价值6160元的双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3.2015年4月8日早上,被告人杨某某、卜*在凤冈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的摩托车后,又驾车来到湄潭县湄江镇七星桥附近,将被害人徐*的一辆价值7000元的本田牌摩托车盗走。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有犯罪前科,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应酌定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卜*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卜*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7日,被告人卜*、杨某某共谋到凤冈县城盗窃摩托车,并准备好作案工具后乘坐客车于17时许到凤冈县龙泉镇。19时许,被告人卜*、杨某某来到凤冈县龙泉镇兴阳小区,将被害人徐*停放在此的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二人在进入杭瑞高速公路往遵义方向行驶约二公里后,因摩托车熄火不能启动,便将摩托车丢弃后步行返回凤冈县城。该摩托车被高速公路巡逻民警发现移交凤冈县公安局,后被发还被害人徐*。经鉴定,涉案财物钱江牌二轮摩托车价格人民币4600元。

2.2015年4月8日早上,被告人卜*、杨某某来到龙泉镇金甲街艾仕学诊所旁边,将被害人郑某某的一辆双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杨某某将该车驾驶至遵义县虾子镇后据为己有,给了卜*1200元钱。几天后,杨某某以1500元之价将该车出售给王*(公诉机关已作相对不诉处理),后王*又以1500元之价转让给陈*。经鉴定,涉案财物双鹰牌二轮摩托车价格人民币616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郑某某。

3.2015年4月8日早上,被告人杨某某、卜*在凤冈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的摩托车后,二驾车来到湄潭县湄江镇,将被害徐某乙停放在湄江镇七星桥附近国通快递旁边巷道内的一辆本田牌125二轮摩托盗走。该车被卜*驾驶回遵义县虾子镇后丢失。经鉴定,涉案财物本田牌125二轮摩托车价格人民币7000元。

2015年6月2日,被告人卜*、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视频资料,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7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内量刑。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经共谋后共同实施犯罪,互为主从,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有犯罪前科,应酌定对其从重处罚;涉案财物大部分被追回,可酌定对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尚未追缴的财物,依法应予追缴,发还被害人。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卜春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卜*的刑期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卜*、杨某某违法所得本田牌125二轮摩托车一辆,按估价价格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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