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绥**民法院移送执行曹**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5)绥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被告人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因被执行人曹*未按判决书内容缴纳罚金3000.00元,绥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8月10日移送执行。同时被执行人曹*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曹*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绥阳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曹*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