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绥**民法院移送执行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孟*因犯盗窃罪一案,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绥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孟*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8月10日移送执行。2015年8月26日立案庭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于2015年10月18日已刑满释放,责令其缴纳罚金,称目前无履行能力,承诺在二年内缴纳。另查明其本人无银行存款、无住房登记和车辆注册登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孟*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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