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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罗**、杨**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罗**、杨*文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罗**、杨*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1日,被告人罗**、罗**、杨**在富民县款庄镇青平村委会青平村58号门口,盗窃得李XX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和杨XX的一辆枣红色城市猎人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60元,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400元。

2、2015年2月2日,被告人罗**、罗**、杨**在富民县款庄镇多宜甲村委会多宜甲村46号旁盗窃得杨XX的一辆黄色力帆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

3、2015年2月2日,被告人罗**、罗**、杨**在富民县款庄马街村委会沈家村路口盗窃得王X的一辆红色五羊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

4、2015年2月6日,被告人罗**、罗**在富民县款庄镇轿子雪山旅游专线阳关山路段盗窃得董X的一辆红色东方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5、2015年2月8日,被告人罗**、罗**在富民县款庄镇轿子雪山旅游专线款庄*路口盗窃得熊X的一辆枣红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罗**协助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农贸市场将被告人杨**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罗**、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接报警记录摘抄,抓获经过,被害人熊X、杨XX、李XX、王X、杨XX、董X的陈述,被告人罗**、罗**、杨**的供述,证人陶XX、呼XX的证言,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附照片,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附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附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罗**、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罗**、罗**作案5次,涉案金额18900余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杨**作案3次,涉案金额14300余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协助司法机关抓捕被告人杨**,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罗**、罗**、杨**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关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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