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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全文、魏**运输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男,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7月20日被昭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6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崔全文,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二审请求情况

云南省*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全文、魏*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崔全文服判,不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意见,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崔全文、魏*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12*在曲靖市会泽县打鹰山服务区被现场查获。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崔全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被告人魏开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查获的甲基苯丙胺212.9克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以不明知是毒品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19时许,上诉人魏*、原审被告人崔全文携带毒品从昆明乘坐云CE1242号起亚车至昭通。当日22时许,途经会泽县打鹰山服务区,民警在魏*脚边一塑料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12.8克,从魏*的钱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0.1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系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收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民警抓获崔*、魏*,并现场查获毒品的情况。

2.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量记录及照片、鉴定报告、入库登记表,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系甲基苯丙胺,净重212.9克。

3.提取笔录、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崔全文、魏*系吸毒人员。崔全文于2013年8月21日至3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

4.提取笔录,手机短信,证实崔全文运输毒品时频繁与“三叔”通信。

5.证人杨*、杨*、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崔全文、魏*一同上车,魏*携带装有毒品的袋子上车并放在其脚边。

6.上诉人魏开金辩称,不明知所运输物品系毒品。原审被告人崔全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户口证明,证实崔全文、魏*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原审被告人崔全文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严惩。关于上诉人魏*辩称不明知所运输物品系毒品的上诉理由,经查,魏*与崔全文一同吸毒,崔全文联系毒品及接收毒品时均在场,魏*携带毒品上车,民警在其身上查获毒品,魏*辩称不明知所运输物品系毒品与事实和法律相悖,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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