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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3)五法刑一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华监狱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四月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0一四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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