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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亚超郑亚超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迪*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迪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16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一月九日、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华监狱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四月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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