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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甲犯盗窃罪,于*一五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曹*用偷配的钥匙进到巧家县白鹤滩镇XX街钟某某家中,将钟某某家价值3600元的一台液晶电视机盗走,后将该电视机以800元的价卖给黄某某。案发后被盗电视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笔录,被害人钟某某陈述,证人黄某某、曹*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条》,《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曹*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曹*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秘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处罚。鉴于被告人曹*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追回退赔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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