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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2013)昆刑执字第24867号裁定书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华监狱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四月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谭*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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