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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开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马*开在本市盘龙区茨坝花渔沟村一出租房三楼被害人马某某家中,盗窃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3万元。2015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马*开在本市盘龙区茨坝花渔沟村珍茗水厂旁被民警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前科材料及被告人马*开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开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开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马*开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盗窃犯罪活动,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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