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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5)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春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曹*在本市沃尔玛超市(新迎店)内盗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65.8元的海飞丝400毫升洗发水两瓶。

2015年5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曹*在本市沃尔玛超市(新迎店)内盗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98.7元的海飞丝400毫升洗发水三瓶。

2015年5月13日15时45分,被告人曹*在本市沃尔玛超市(新迎店)内盗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55.33元的香辣鸡枞菌六袋和奇香牛肉干五袋,后被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抓获并送交公安机关。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曹*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说明,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及被告人曹*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曹*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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