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翻窗进入宣威*马*学教师王*宿舍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200元及女式丝袜两双、内衣一件,缅甸纸币9张和缅甸硬币5枚,印有“大总统肖像开国纪念币”字样硬币一枚、印有“光绪元宝”字样硬币一枚。2、2015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四次翻窗进入位于宣威*靖外中学旁的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共盗走现金1500余元、手机一部、香烟五包、牛奶三件、女式丝袜二十余双及女式内衣内裤。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657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翻窗进入宣威*马*学教师王*宿舍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200元及女式丝袜两双、内衣一件,缅甸纸币9张和缅甸硬币5枚,印有“大总统肖像开国纪念币”字样硬币一枚、印有“光绪元宝”字样硬币一枚。破案后,被盗物品已追回由失主领走,被盗现金已追缴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处警登记表,被害人王*的陈述记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收条,说明材料等证据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二、2015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四次翻窗进入位于宣威*靖外中学旁的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共盗走现金1500余元、手机一部等物品。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657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由刘某某领走,被盗现金已追缴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处警登记表,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记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收条,价格鉴定结论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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