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小书伙同他人到宣威市振兴街马家山小河边“亿鹏五金店”旁将被害人张*停放的一辆灰色云DXXXXX号五菱牌微型微型车已追回。

2、2015年5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吕小书伙同他人驾驶被盗云DXXXXX号微型车到宣威市阿都乡增坪村委会高梘曹小组被害人易某某家牛圈内盗走一头黄牛。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8800元。案发后,被盗黄牛已追回。

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吕*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小书伙同他人到宣威市振兴街马家山小河边“亿鹏五金店”旁将张*停放的云DXXXXX号灰色五菱牌微型车盗走。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中心鉴定,被盗微型车价值人民币47773元。被盗微型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张*的陈述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与被告人吕*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二、2015年5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吕*伙同他人驾驶盗来的云DXXXXX号微型车到宣威*坪村委会高梘曹村207号易某某家牛圈内盗走母牛一头,在运输母牛逃跑的过程中,吕*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母牛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中心鉴定,被盗母牛价值人民币88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价格鉴定结论书与被告人吕*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另外,公诉机关还提交了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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