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洁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进入宣威市振兴街大丰商业城旁边被害人李*家院子内,用钢筋撬开一楼的窗子进入室内,盗取被害人李*家两条软礼印象香烟、两条境界玉溪。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640元。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实际履行。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程*如实供述自已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在宣威市振兴街汇宝大酒店旁边的被害人李*家院子内,用钢筋撬开一楼的窗子进入室内,将李*的两条软礼印象、两条境界玉溪香烟盗走。后将香烟卖给他人。6月30日,宣威市公安局民警在宣威市*念酒店将程*抓获。9月8日,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被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2640元。破案后,追回的香烟由李*领走。9月1日,程*亲属赔偿李*人民币14000元,对程*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处警单记录表,李*的陈述记录,证人钱某某、江某某、周某某、徐*、沈某某、陆*的证言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收据及入住通知,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谅解书,说明材料等证据与被告人程*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程*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程*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程*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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