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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景谷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14)214号起诉书、以景检量建(2014)116号量刑建议书指控被告人段*甲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5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段*甲酒后路过本村民小组村民段*乙家,看见段*乙家房门未锁,遂推开房门进入段*乙家卧室,将卧室衣柜内一个手提包里的5500元人民币盗走。

2、2013年8月,被告人段*甲从景谷县城建材市场买得一支射钉器和一根钢管,后让他人改装成射钉枪用于打猎。2014年6月3日,段*甲主动将该射钉枪上交到永平*委会。经鉴定,段*甲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交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失主陈述、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指控认定被告人段*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笫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属自首;并建议对被告人段*甲犯盗窃罪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段*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段*甲酒后路过本村民小组村民段*乙家,看见段*乙家房门未锁,遂推开房门进入段*乙家卧室,将卧室衣柜内一个手提包里的5500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被盗赃款已追缴全部退还失主。

2、2013年8月,被告人段*甲从景谷县城建材市场买得一支射钉器和一根钢管,后让他人改装成射钉枪用于打猎。2014年6月3日,段*甲主动将该射钉枪上交到永平*委会。经鉴定,段*甲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景谷县公安局永平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段*甲年龄、身份等基本信息。

2、(2006)景刑初字笫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段*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9月起至2007年10月8日止。

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2月2日,景谷县永平镇村民段*乙报案称家中现金被盗,接报后,景谷县公安局于2014年2月3日立案侦查,发现景谷县永平镇的村民段*甲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6月4日景谷*出所民警在景临公路94公里处将嫌疑人段*甲抓获归案。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段*甲盗窃现金的地点、存放枪支的位置等,已经被告人段*甲指认、辨认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证据取证固定。

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赃款予以扣押并全部退还失主段*乙。被告人段*甲非法持有的射钉枪一支也予以扣押。

6、普洱*鉴定中心出具的枪弹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段*甲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7、失主段*乙陈述,证实其装在家中的现金被盗,随后其报案的过程。

8、证人段*、周某某、李*、张某某等人证言,证实段*乙家现金被盗后与段*乙一起寻找被盗现金的经过。

9、证人段*丁(永**委会文书)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被告人段*甲将一支射钉枪交给其上缴给公安机关。

10、被告人段*分别在侦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均对自己的盗窃事实、非法持有枪支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客观、真实,并且能够相互印证,属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5500元,数额较大;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以。鉴于被告人段*甲有投案自首情节,盗窃赃款已全部退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段*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刑期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

二、依法扣押射钉枪一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普洱*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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