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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X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X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白XX于2014年12月13日12时许,利用其曾在“北京我优科技公司”上班的便利,趁无人之机,窜至该公司所在地个旧市XX路XX大厦X幢XXX号,用钥匙打开房门后,将该公司韩国“现代”19寸电脑显示器、高清摄像头、“金士顿”16G内存卡盗走,财物价值人民币190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XX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XX、熊XX的证言,被害人张XX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被告人白XX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白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白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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