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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盗窃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陈*途经小*小组一岔路时,将一头放在地里价值11000元的耕牛盗走,后被失主陶*发现,陶*报警后邀约村民进行追赶,陈*发现有人追赶便将所盗耕牛丢弃并逃跑,后被派出所民警和村民抓获。

为证明指控事实,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列举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陈*途经广南*扭克小组一岔路时,将陶*放在地里的一头耕牛盗走。后被失主陶*发现,陶*报警后邀约村民进行追赶,陈*发现有人追赶便将所盗耕牛丢弃并逃跑,后被派出所民警和村民抓获。经鉴定,被盗耕牛价格为人民币1100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2014年3月3日接警,同月4日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抓获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3月3日,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与群众一同将被告人陈*抓获,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网上在逃人员查询:证明被告人陈*生于1974年4月8日,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在逃人员。

4、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陈*于2014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入所健康检查表、伤情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进行人身检查,陈*右眼角处有一道长约3cm的伤口、背部有一条棍子印。右手肘部曾断裂,但已愈合,其他部位未发现异常。看守所检查发现陈*左侧头部皮肤裂伤缝合,符合收押条件。

6、物证照片:证明被盗耕牛的特征。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概况。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陈*辨认出其盗窃黄牯子牛的地点、盗窃的耕牛及盗窃耕牛后的逃跑路线。

10、情况说明、病历:证明被告人陈*盗窃耕牛被找牛的群众抓获并打伤及到医院处理的情况。

11、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耕牛的鉴定价格为11000元。

12、陶*陈述:2014年3月3日下午3时许,其发现拴在长湾村小组与竹子箐村小组岔路口的牛不见了,见有一个穿着黑色衣服的人拉着其家的牛走在公路上,就追上去。见他拉着牛钻到松树林里,就跑回到村子喊人,陶*一、陶*二、马*一、候*等人就跟其一起去追。其打电话报警后,追到河对面的松树林就发现那人和牛,那人看见其等人追过去就把牛栓在松树林里,顺起大山上跑。后派出所民警赶到,其等人在悬崖边上把那人抓着了,其踢了他一脚被派出所民警制止。抓他时发现他脸上流血了,估计是他在逃跑时摔的,因为他摔了好几次。这个人背起一个黑色的包,穿着一件黑色外衣,将他抓住时发现他背的包和外衣都不见,后派出所的民警在抓着他的地点上方约30米的山上搜着被他藏在山上的包和外衣。

13、陶*一证实:2014年3月3日15时许,陶*说他家的牛被人偷了,二人和陶*二、候*、马*、马*一就顺着麻栗山(地名)追过去,到河边上面松树林时看到一个人拉着陶*家的牛朝麻栗山方向走,其等人过去后就只有陶*家的牛拴在那里,偷牛的人已经跑了。其等人顺着脚印追到麻栗山梁子上,发现偷牛的人就过去围堵,直到派出所民警来了,在对面山上对他喊话,他跑了一截就被其等人追上,派出所民警也上来一起把他控制带走了。控制住这个人时陶*用棍子打了他背部一下被制止了,其他人没有打过他,他脸上的伤应该是在山上逃跑时自己弄伤的。

14、陶*二证实:2014年3月3日,见一个人拉着陶*家的牛在对面山上的公路上走。一会儿陶*跑到其身边说陶*家的牛被人偷了,其就和陶*去追偷牛的人。其等人跑进松树林时看见陶*家的牛拴在松树上,偷牛的人跑了,就顺着小路去追,见偷牛的人躲在半山一个小树丛里,那个山坡太陡了,其等人没有下去抓那个人,只是在附近叫那个人出来,但是那个人不出来,一直到派出所赶到现场把那个偷牛人抓住。

15、候*证实:2014年3月3日16时许,看到一个人拉着陶*家的耕牛从旁边经过,一会儿陶*来问其是否看到一个人拉着他的牛从这里经过,其说有,他就叫其跟他一起去追。当其和陶*一、陶*二等人追赶到河边的松树林时,看到耕牛拴在一棵松树脚,人已跑了。其几人追到雨梭小组与本小组交界的一个山梁处时,就看到那个偷牛的人。他看到其等人就跑,后村小组的人就把控制住了。那个人当时面部流血,其不知道是什么情况,其等人并没有殴打他。

16、马*证实:2014年3月3日16时许,其在河边放牛时看到一个人拉着一头牛走过来,是陶*家的耕牛。过了一会儿,陶*就跑着过来问其是否看到他家的牛,其说牛已经被一个人拉去对面山了,陶*就往对面的山追过去,其把牛赶回家后也跟着去追。其赶到对面山时,耕牛已被陶*拉着了,他叫一个小孩把牛拉回家,其等人就一起去追赶偷牛的人。追到麻栗山时就看到偷牛的人,他跑到山头躲起来。过一会儿派出所民警到了,就对那人喊话,那个人就开始跑,在山头上守着的两人就下来围堵。后来被派出所的民警和其等人一起抓着了。

17、马*一证实:2014年3月3日下午,马*二说陶*家的牛被人偷了,叫其跟着去堵截,其就和马*、马*二等人一起去追赶偷牛的人。到河对面山上松树林时,陶*已经拉着他家的牛了,其等人就顺着山上去追赶那个偷牛的人,追到麻栗山时那人就躲起来,这时派出所民警也到了。那人就从山腰上跑出来,由于山势陡,并且还有悬崖,那人最后被其等人和派出所民警一起抓住了。

18、马*二证实:2014年3月3日16时许,陶*说他家的牛被人偷走了,叫其喊几个人帮忙追,其就去叫马*一一起去河边松树林里围堵,在路过麻栗山对面时,听到陶*叫牛在这里了,偷牛的人不在。其知道牛被追回后就回家了,到天黑才听说偷牛的人被抓着了。

19、王*证实:2013年农历腊月间的一天,陶*遇到其赶牛出去放,就想买其家的牛。过两天,他又来其家看牛就谈成了,其以11000元卖给陶*。

20、马*三证实:陶某家耕牛被盗那天,其看见有一个男人站在长湾村小组与竹子箐村小组的岔路口那里玩手机,但是没有看见他拉牛。

21、被告人陈*供述:2014年3月3日下午,其路过五珠乡石盆村小扭*小组上面的一个路口时,看见一头黄牯子牛在路边吃油菜,见四下无人就去把牛*着走了。其把牛*到村寨后面一片松树林里的河沟旁边,过了一会儿,听到有人在打电话并吼叫,就把牛拴在一棵松树脚下跑了,其跑到一个被火烧过的山上,就看到到处都有人在围堵,就跑去一片小丛林里面躲了一会儿,后来被他们发现,其在往山下跑时就被他们追上并被牛的主人用石头和木棒打伤了左眼角和手臂,然后就被带到派出所了。

上列证据互为印证,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来源合法,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耕牛已被追回,对被告人陈*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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