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X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公诉刑诉(2014)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X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李XXX利用在被害人孙X店内工作之机取得的家门钥匙,进入被害人孙X家中,盗得被害人孙X的人民币5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X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X的陈述,证人毛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被告人李XXX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