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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老*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代理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被告人老*在勐腊县关累*物流有限公司宿舍内,将被害人罗某某甲摆放在卧室床头柜内的现金900元人民币盗走。

2、2014年9月,被告人老*在勐腊县关累镇港海仙商店内,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床上的现金400元人民币盗走。

3、2014年10月,被告人老*在勐腊县关累镇边贸区“小*摩托车修理店”内,将被害人熊某某摆放在衣柜内的现金1800元人民币盗走。

4、2014年10月,被告人老*在勐腊县关累镇边贸区金鹿街“名剪发艺”理发店内,将被害人马某某摆放在腰包内的现金600元人民币盗走。

5、2014年10月,被告人老*在勐腊县关*修理中心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摆放在抽屉内的现金100元人民币盗走。

6、2014年10月,被告人老*伙同卢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周某某(在逃)、龙*(在逃)、罗某某乙(在逃)在勐腊县关累镇关累港农贸市场宏胜批发部内,将被害人喻某某摆放在店内的“印象”香烟2条、“和谐”香烟6条、“珍品云烟”香烟7条、“玉溪”香烟8条、“88红河”香烟1条、“红塔山新势力”香烟4条盗走。经勐腊*证中心认证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7400元。

7、2014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老*伙同卢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曹某某(在逃)在勐腊县关累镇关累边贸区绿三角酒店小卖部内,将被害人刘*甲摆放在店内的现金1000元人民币、“和谐”香烟1条、“珍品云烟”香烟1条、“玉溪”香烟1条盗走。经勐*格中心认证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40元。

8、2014年10月14日9时许,被告人老*在勐腊县关累镇关累边贸区“冰之语”冷饮店内,将被害人谈某某摆放在抽屉内的现金2300元人民币盗走。

9、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老*伙同卢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岩*甲(另案处理)、龙*(在逃)在勐腊县关累镇关累港岩鹰小卖部内,将被害人梁某某摆放在店内的现金170元人民币、“88红河”香烟1条、“99红河”(软盒)香烟1条、“99红河”(硬盒)香烟1条盗走。经勐*格中心认证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00元。

10、2014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老*伙同周某某(在逃)在勐腊县关累镇关累边贸区刘*甲副食店内,将被害人刘*乙摆放在店内的硬币600元人民币、“印象”香烟3包、桶装康师傅方便面4盒盗走。经勐腊*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80元,被盗康师傅方便面价值20元。

11、2014年10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老*在勐腊县关累镇关累港宏亮商店内,将被害人陈某某摆放在店内的现金40元人民币、“和谐”香烟3条、“玉溪”香烟3条、“99红河”(软盒)香烟5条、“99红河”(硬盒)香烟4条、“88红河”香烟1条盗走。经勐腊*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080元。

12、2014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老*在勐腊县关累镇关累边贸区“冰之语”冷饮店内,将被害人谈某某摆放在店内的现金270元人民币盗走。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物证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老*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阶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处以被告人老*刑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老*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被告人老*在勐腊县关累*物流有限公司宿舍内,将被害人罗某某甲摆放在卧室床头柜内的现金900元盗走。

2、2014年9月,被告人老*在勐腊县关累镇港海仙商店内,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床上的现金400元人民币盗走。

3、2014年10月,被告人老*在勐腊县关累镇边贸区“小*摩托车修理店”内,将被害人熊某某摆放在衣柜内的现金1800元盗走。

4、2014年10月,被告人老*在勐腊县关累镇边贸区金鹿街“名剪发艺”理发店内,将被害人马某某摆放在腰包内的现金600元盗走。

5、2014年10月,被告人老*在勐腊县关*修理中心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摆放在抽屉内的现金100元盗走。

6、2014年10月,被告人老*伙同卢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周某某(在逃)、龙*(在逃)、罗某某乙(在逃)在勐腊县关累镇关累港农贸市场宏胜批发部内,将被害人喻某某摆放在店内的“印象”香烟2条、“和谐”香烟6条、“珍品云烟”香烟7条、“玉溪”香烟8条、“88红河”香烟1条、“红塔山新势力”香烟4条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7400元。

7、2014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老*伙同卢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曹某某(在逃)在勐腊县关累镇关累边贸区绿三角酒店小卖部内,将被害人刘*甲摆放在店内的现金1000元人民币、“和谐”香烟1条、“珍品云烟”香烟1条、“玉溪”香烟1条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40元。

8、2014年10月14日9时许,被告人老*在勐腊县关累镇关累边贸区“冰之语”冷饮店内,将被害人谈某某摆放在抽屉内的现金2300元盗走。

9、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老*伙同卢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岩*甲(另案处理)、龙*(在逃)在勐腊县关累镇关累港岩鹰小卖部内,将被害人梁某某摆放在店内的现金170元人民币、“88红河”香烟1条、“99红河”(软盒)香烟1条、“99红河”(硬盒)香烟1条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00元。

10、2014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老*伙同周某某(在逃)在勐腊县关累镇关累边贸区刘*副食店内,将被害人刘*摆放在店内的硬币600元人民币、“印象”香烟3包、桶装康师傅方便面4盒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80元,被盗康师傅方便面价值20元。

11、2014年10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老*在勐腊县关累镇关累港宏亮商店内,将被害人陈某某摆放在店内的现金40元人民币、“和谐”香烟3条、“玉溪”香烟3条、“99红河”(软盒)香烟5条、“99红河”(硬盒)香烟4条、“88红河”香烟1条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080元。

12、2014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老*在勐腊县关累镇关累边贸区“冰之语”冷饮店内,将被害人谈某某摆放在店内的现金270元盗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报案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

2、被告人老*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单独和伙同他人在勐腊县关累镇边贸区多次盗窃他人现金、财物的事实、经过。

3、被害人罗某某甲、郑某某、熊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喻某某、刘*甲、谈某某、梁某某、刘*乙、陈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室内和店内现金和香烟被盗,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经过。

4、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证人参与和被告人老*盗窃他人钢管、钢筋和扣件,后与被告人老*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经过。

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证人废品收购站收购了被告人老*和他人一起出售的盗窃扣件的事实、经过。

6、证人岩某甲的证言,证实证人参与和被告人老某入室盗窃他人现金和香烟的事实、经过。

7、证人岩*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老*出售盗窃所得香烟的事实、经过。

8、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时间、地点、经过。

9、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基本情况及被告人老*无犯罪记录的事实。

10、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老*进行人身检查的事实。

1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审批表、决定书,证实对涉案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

12、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老*和涉案人员卢某某供述盗窃关累边贸区建筑工地钢管、钢筋和扣件,经查找未找到被害人,案情无法了解的事实

13、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盗摩托车的价值及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事实。

14、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物证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实况及现场、物证状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短短时间内,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十余起,窃取财物价值20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老*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阶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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