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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上旬至2015年5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多次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何寨街办何寨村何南组南侧西咸北环线工地,趁工人吃饭、休息之机,采取秘密手段盗走工地钢材2.5吨。2015年6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并在其家中起获盗窃的赃物。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钢材价值7092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悔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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