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赵**盗窃罪,谭小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太白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赵**犯盗窃罪,被告人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2日至4月28日,被告人李**、赵**驾驶陕VAV569红色面包车在宝鸡市高新区、陈**、眉县、太白县以及咸阳市、杨凌区境内,采取撬机动车油箱盖,抽取柴油的方式,多处盗窃机动车柴油。两名被告人将盗窃所得的柴油全部卖给被告人谭某某,谭某某明知二人提供的柴油可能是盗窃的,仍以低价收购销售获利。被告人李**每次向谭某某出售柴油后,均将出售柴油的重量记录在账本上,经查被告人李**的账本,2014年3月12日至4月24日共向谭某某出售柴油5915.5公斤。2014年4月28日太白县公安局在眉县常兴镇将作案后准备返回武功镇的被告人李**、赵**抓获,当场查获二人盗窃的柴油11小桶,经称重净重259.5公斤。2014年6月27日,太白县公安局对在咸阳市武功镇八一村鹏翔养殖场查获的被告人李**、赵**盗窃的5大桶柴油进行称重,净重680公斤,以上两名被告人共计盗窃柴油6855公斤。经太白县物价局对被盗窃6855公斤柴油进行鉴定,总价格为57239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油桶、抽油管、笔记本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太白县公安局抓捕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3.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任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赵**、谭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太白县物价局物品价格鉴定书;

7.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明知李**、赵**的柴油可能是偷的,以低价收购销售获利,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建议,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犯盗窃罪,判处三年三个月以上,四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某某犯掩饰、隐瞒所得罪,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辩称,1.本案侦查期间,办案人员对他有刑讯逼供行为,他在侦查期间的讯问笔录系非法证据,不应认定;2.起诉书指控他共向谭某某出售柴油5915.5公斤,应当是5915.5元;3.起诉书指控当场查获柴油549公斤及658公斤,因为他们只有22个小油桶,全部装满也不足500公斤,起诉书指控没有依据,当天查获11个装油的小油桶,加上在谭某某那存放的大油桶,未卖出的柴油还有900多公斤,其中400公斤是他们从两辆油罐车上买来的;4.谭某某不知道他们的油是盗窃来的。

被告人赵**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赵**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无前科,是初犯,偶犯,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谭某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经被告人谭某某介绍,被告人李**、赵**在咸阳市武功县从他人手中购买红色一汽解放面包车(二手车)一辆,车牌号陕VAV569,该车超期未审验,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人李**、赵**对该车进行了改造,拆除车内后排座椅,并购买塑料桶若干。2014年3月12日至4月28日,被告人李**、赵**于深夜驾驶陕VAV569号红色面包车流窜于西安、咸阳、宝鸡三地之间,用特制的撬棍撬开油箱盖,用软管抽取油箱内柴油,装入随车携带的塑料油桶内,用面包车运回武功县销赃,在案发期间,二被告人频繁作案,连续盗窃停放于施工工地以及道路上的工程施工车辆及货车油箱内柴油。2014年4月28日凌晨,太白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眉县常兴镇将作案后驾车准备返回武功的被告人李**、赵**抓获,当场从二人驾驶的陕VAV569号红色面包车上查获装有柴油的塑料桶11个,空塑料桶12个,经称重,桶内所装柴油净重259.5公斤。二被告人在盗窃初期,均是在黎明时分将盗窃的柴油运至谭某某的加油站,出售给被告人谭某某,后期,被告人谭某某在武功县武**殖场后院放置了五个空的大铁质油桶,由被告人李**、赵**将每次盗窃所得的柴油倒入大铁桶中,谭某某每隔一段时间(不等)来称重、收购。被告人谭某某应当知道二人提供的柴油是犯罪所得,出于牟利目的,仍予低价收购。经查,被告人李**、赵**于2014年3月12日至4月24日期间,共向谭某某出售柴油5915.5公斤。2014年6月27日,太白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咸阳市武功镇八一村鹏翔养殖场查获被告人李**、赵**存放柴油的大铁桶5个,经称重,桶内所装柴油净重680公斤。综上,被告人李**、赵**共盗窃柴油6855公斤,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价值57239元。

案发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赵**的银行卡上追回赃款20600元,被告人谭某某主动退赃16488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太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受案登记表(2014年3月31日8时57分),证实2014年3月30日晚,太白县鹦鸽镇梁家山村村民赵**停放在太白县鹦鸽镇梁家山新村广场的货车油箱内柴油被盗,损失800元,同一时间油箱柴油被盗的还有多辆货车,总计损失4000余元。

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受案登记表(2014年5月4日17时),证实2014年4月17日17时,眉县金渠镇范家寨村村民赵**将一辆挖掘机停放在眉县首善镇凤泉路渭河大桥工地,第二天发现挖掘机下面有许多柴油痕迹,油箱盖被撬,4月17日下午加的1700元柴油被盗。

眉县公安局槐芽派出所受案登记表(2014年5月10日),证实2014年4月23日晚,眉县槐芽镇清湫村村民吕某某停放在眉县常兴镇霸王河工业园区平阳大道的挖掘机及工程车内柴油被盗,价值580元。

眉县公安局常兴派出所受案登记表(2014年4月30日10时),证实2014年4月27日凌晨,邹某某停放在眉县常兴镇工业园区桥南加油站对面工地上的挖掘机油箱内柴油被盗,约130升,价值1000余元。

眉县公安局营头派出所受案登记表(2014年5月15日15时),证实2013年7月份,眉县营头镇新河村霸王河小流域治理工程项目部工地油罐内2万余元0号柴油、装载机油箱内160公升0号柴油、一台自吸泵被盗,价值22684元。

眉县公安局眉站派出所受案登记表(2014年4月10日6时),证实2014年4月10日凌晨6时30分,李某某停放在眉县马家镇魏家堡电站马常路施工工地上的两台挖掘机油箱盖被撬,油箱内柴油被盗,价值3000余元。

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杨家沟派出所受案登记表(2014年5月7日16时),证实2014年3月19日晚,他公司停放在陈仓区虢镇15路公交车站院内的两台挖掘机内柴油被盗,价值6000元左右。

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八鱼派出所受案登记表(2014年5月8日),证实2014年3月12日晚,宝鸡市**八鱼村苏某某停放在渭滨区八鱼镇孙家滩村宝钛家园北门口河堤上的挖掘机、压路机油箱盖均被撬开,油箱内约300升柴油被盗,价值2200元左右。

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八鱼派出所受案登记表(2014年5月13日),证实2014年3月13日8时许,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姬家殿村村民刘*乙发现前一天晚上停放在阳光上东小区北边河堤工地上的推土机、压路机油箱盖均被撬开,油箱内约350升柴油被盗,价值2400元左右。

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八鱼派出所受案登记表(2014年5月14日),证实2014年4月17日上午,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姬家殿村村民刘**发现其2014年4月10下午停放在八鱼镇二炮部队以北的渭河河堤工地上的推土机油箱被撬,约200升柴油被盗,价值1400元左右。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凌分局李台派出所受案登记表(2014年5月21日),证实2014年4月3日8时许,彭某某发现其前一天晚上22时停放在南崖村马路边上的一辆双桥车油箱内约230升-10号柴油被盗,损失1805.5元。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凌分局李台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4月10日8时许,李*甲发现其前一天晚上22时停放在城南路与东环线交汇处的挖掘机油箱盖被打开,油箱内约460公升柴油被盗,价值3500元左右。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凌分局李台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3月27日7时许,刘*甲发现其凌晨3时许停放在杨凌蔬菜批发市场西200米路南的宁A61796号大货车油箱内约220升柴油被盗,价值1588元。

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钓台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19日15时许,胡某某发现其在西咸新区秦*大道中铁港航局东侧绿化工地上的一台挖掘机、一辆洒水车内柴油被盗,价值1700元。

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2014年4月15日),证实2014年3月30日晚上至次日凌晨,任某某停放在太白县鹦鸽镇梁家山新村刘*戊家院子的陕C27928号东风嘉龙红色自卸货车防盗油箱盖被撬,油箱内30日中午停车前刚加的500元0号柴油(7.53元/升)及油箱内余油130公升被盗,价值1000余元。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014年4月15日),证实2014年3月30日晚上至次日凌晨,刘某某停放在太白县鹦鸽镇梁家山村二组家门口的陕C18011号十通绿色自卸货车油箱盖被撬,油箱内30日晚7时停车前刚加的500元柴油及油箱内余油被盗,价值800余元。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4年4月15日),证实2014年3月31日早晨,张某某停放在太白县鹦鸽镇梁家山村一组家门口的陕C13868号华山红色自卸货车油箱盖被撬,油箱内柴油被盗,价值1000余元。

被害人赵**的陈述(2014年3月31日),证实2014年3月31日7时许,她停放(在太白县鹦鸽镇梁家山村一组家门口)的陕AF3054号红色中型货车油箱盖被撬,油箱内柴油被盗,价值800余元。

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2014年4月30日),证实2014年4月28日14时许,邹**发现2014年4月21日15时停放在眉县常兴镇工业园区桥南加油站对面工地上的挖掘机油箱被撬,油箱内约130升柴油被盗,价值1200余元。

被害人李**的陈述(2014年4月10日8时),证实他们在眉县马家镇魏家堡发电站门口架桥施工,2014年4月10日凌晨6时多,李**发现满地是油,停放在工地门口的两台挖掘机油箱盖被撬,油箱内昨天刚加的3000元柴油被盗。

被害人刘**的陈述(2014年5月7日14时),证实2014年5月5日刘**发现2014年4月17日停放在眉县首善镇水文站工地的挖掘机油箱盖开着,油箱内4月17刚加的1400元柴油被盗(开动施工不到2小时)。

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2014年5月9日15时),证实2014年4月24日早上,吕*发现前一天晚上停放在眉县常兴镇霸王河工业园区平阳大道北口的蓝色神钢挖掘机及华山工程车内柴油被盗,价值580元。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4年5月4日17时),证实2014年4月27日,陈*发现前一天晚上19时停放在姜眉公路延伸段及红东四组北边河堤路上两台挖掘机油箱盖被用起子撬开,油箱内柴油被盗,价值700元。

被害人赵**的陈述(2014年5月4日17时),证实2014年4月26日下午,赵*给挖掘机内加了1600元柴油,开到眉县凤泉路下面渭河大桥工地。2014年4月27日,赵**发现前一天晚上停放在工地的挖掘机底下都是柴油,油箱盖被撬,油箱内柴油全部被盗。

被害人张某某眉县营头镇新河村霸王河小流域治理工程项目部工程师)的陈述(2014年5月15日15时),证实去年七月底,眉县营头镇新河村霸王河小流域治理工程项目部工地油罐内2万余元0号柴油、装载机油箱内160公升0号柴油、一台自吸泵被盗,价值22684元。

被害人张**的陈述(2014年5月7日16时),证实2014年3月19日晚上,虢蔡路拓宽改造工程公司停放在陈仓区虢镇15路公交车院内的两台挖掘机、一台压路机油箱被撬,价值6000元左右的柴油被盗,油箱盖被毁,价值2100元。

被害人苏某某的报案材料(2014年5月8日),证实2014年3月13日下午2时,苏某某发现前一天下午收工后停放在宝钛家园对面河堤上的一台推土机、一台压路机油箱盖被撬开,油箱内约300升柴油被盗,价值2200元。

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2014年5月8日10时),证实2014年3月13日下午2时,苏某某发现前一天下午收工后停放在宝钛家园对面河堤上的一台推土机、一台压路机油箱盖被撬开,油箱内约300升柴油被盗,价值2200元。现场地面有明显滴油痕迹,遗留有像是面包车压过的痕迹。

被害人刘**的陈述(2014年5月9日15时),证实2014年4月17日,刘**发现2014年4月10日收工后(因雨停工)停放在宝鸡**鱼镇二炮北门口外河堤上的推土机油箱盖被撬开,油箱内约200升柴油被盗,价值1400多元。现场地面有明显滴油痕迹。

被害人刘**的陈述(2014年5月9日14时),证实2014年3月13日上午8时,刘**发现2014年3月12日下午收工后停放在宝鸡市高新区八鱼镇阳光上东小区北的渭河河堤上的一台推土机、一台压路机油箱盖被撬开,加满油的油箱内约350升柴油被盗,价值2400元左右。现场地面遗留有面包车压过的痕迹。

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2014年5月19日15时),证实2014年4月13日,他们位于西咸新区秦*大道,中铁港航局工地东侧的绿化工地内的一台挖掘机、一辆洒水车油箱盖被撬,油箱内约1700元柴油被盗。

被害人刘**的陈述(2014年3月27日8时),证实2014年3月27日7时许,刘**发现其凌晨3时许停放在杨凌蔬菜批发市场西200米路南的宁A61796号红色福田欧曼大货车油箱盖被撬开,油箱内约220升柴油被盗,价值1588元。

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2014年4月3日8时),证实2014年4月3日8时许,彭**发现其2014年4月2日晚22时15分停放在南崖村旁路边的陕V025559号双桥货车油箱内约230升-10号柴油被盗,损失1805.5元。

被害人李**的陈述(2014年4月10日9时),证实2014年4月10日8时许,李**发现其2014年4月9日下午19时许停放在城南路与东环线交汇处路边的柳工牌挖掘机油箱被打开,油箱内昨天刚加的460升柴油全部被盗,价值3500元。

3、太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捕经过,证实该大队民警根据机动车柴油被盗案被害人报案,经过筛查,摸排蹲守,于2014年4月28日凌晨在眉县常兴镇将作案后返回的犯罪嫌疑人李**、赵**抓获。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6日),证实2013年春季,武功镇477储备库的谭某某要给他朋友买一辆面包车,通过他介绍,谭某某带了二个四川人从在杨凌卖佳通轮胎的姓任的扶风人处买了一辆红色面包车,车有手续,有车牌,但超期未审验,转让价二三千元。两个四川人一个五十多岁,较瘦,另一个年轻,较胖。

5、证人任某甲的证言(2014年5月6日),证实陕VAV569号解放牌红色面包车是他买的,买来有三年时间,2013年3月,在他的店门前,通过杨*的车贩子李某某卖的,他将该车卖给了一个四川人,以1800元成交的,写了一份协议,那个较胖的四川人当场就把车开走了,没有办任何手续,车辆未过户,他只是将行驶证给了对方。

6、证人赵某某(武功县**翔养殖场经营者)的证言,证实谭某某是他的女婿,今年三月底、四月初,谭某某到他的养殖场,说有两个朋友从部队弄了点便宜油,要存放在他的养殖场。一二天后,他拉来四五个铁油桶放在了他的养殖场。又过了一二天,他和两个人开了一辆很旧的红色面包车,车后面没有座位,全放的是塑料油桶,他们将小油桶拉的柴油倒在铁油桶里,开车的是一个胖胖的中年人,平头,另一个老头,60多岁,瘦,长发。后来这两个人就经常在天刚亮的时候来养殖场,有时连着每天都来,有时隔一二天来,每次来都开着面包车,拉着数量不等的塑料油桶,将柴油倒在铁油桶里就走了。前后持续了一个月时间,四月底再没有来了。铁油桶装满后,他女婿雇一辆三轮车,和这两个人一起将四桶油拉走,再把空油桶拉回来,那两个人就继续给里装油。他女婿前后拉了有四五次,每次四五个油桶,现在油桶还在养殖场后院里,还有几桶油。

7、证人范某某(武功县普集镇兴庆宾馆清洁员)的证言,证实十几天前,兴庆宾馆205房间住进来两个客人,四川口音。年纪大的较瘦,长发,年龄小的较胖,平头,二人很少出门,好像是做生意的,他们带了两个皮箱。

8、证人张**(武功**庆宾馆经营者)的证言(2014年4月30日),3月29日左右,二个外地人住进宾馆205室,一个老头,留长发,经常笑眯眯的,一个年轻人,胖点,不怎么说话。他们说给工地上供材料,晚上二点左右要出门,白天基本都在房子里,最近这十几天,他们在房后放车,凌晨二点左右有人发动车,后来她看见那辆紫红色的面包车是那二个外地人的。

9、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她和李**2007年认识,李**在成都有理财投资项目,每个月都要缴钱,他给曹某某汇钱,由曹某某帮他缴,李**还欠曹某某4万元。李**把钱存到曹某某的两个农行卡内。2014年3月,李**和一个姓赵的人去的陕西。

10、太白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4月30日16时,太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人员在兴庆宾馆老板张**见证下,对武功县兴庆路兴庆宾馆205室(李**、赵**长期包房)依法搜查,查获并扣押赵**黑色笔记本一本,李**花皮笔记本一本。

11、太白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实本案涉案财物追缴、扣押情况。

12、柴油称重笔录,证实2014年4月28日,太白县公安局民警将涉嫌盗窃柴油的犯罪嫌疑人赵**、李**(李**使用假名)抓获,当场查扣二人驾驶的陕VAV569号红色面包车一辆,在车上查获塑料桶23个,装有柴油的桶11个,空桶12个,依法对所装柴油称重,11个塑料桶内柴油净重259.5KG。

2014年6月27日,太白县公安局民警对在武功县武功镇八一村鹏翔养殖场查扣的五只铁桶所装柴油称重,柴油净重680KG。

13、太白县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中**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实被告人赵**所使用的银行卡在案发期间收支情况。

14、太白县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中**银行借记卡--卡资料查询、借记卡明细查询、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实被告人李**给户名曹某某的银行卡汇款情况;给户名曹某某的银行卡汇款情况。

15、陕VAV569号车辆行驶信息表,证实2014年3月11日,陕VAV569号由汉中经安康往咸阳方向行驶;从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在26天中,于2时42分至7时11分之间,多次往返或出现在西宝高速公路上。

16、眉县公安局交管中心卡口车辆信息照片,证实2014年3月12日5时21分至6时52分陕VAV569号面包车在眉县城区及常兴大桥口地区出现。2014年3月16日6时47分从扶风方向进入眉县境内4月27日5时53分从扶风方向进入眉县境内;4月14日7时9分从扶风方向进入眉县境内;4月16日5时53分在眉县平阳街与凤泉路十字出现,6时39分出眉县境驶往扶风方向;4月17日3时01分从扶风方向进入眉县境内。

17、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太价鉴字(2014)15号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涉案柴油价格总额为57239元。

18、太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宝公太(刑)勘(2014)16号现场勘查笔录、“20140331”鹦鸽镇梁家山移民新村货车柴油被盗案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2014年3月31日晚,被告人李**、赵**在太白县鹦鸽镇梁家山移民新村盗窃在此停放的货车油箱内柴油的现场情形。

19、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李**与赵**来到杨*,后二人商议偷油。二人先是找收油的人,在武功镇一个小加油站,二人称能在部队弄到便宜油,与一个姓谭的老板达成意向,由二人给姓谭的供油,价钱比市场低,每公斤6.2元。同时,二人让姓谭的联系买一辆车,姓谭的给他们在杨*联系了一辆红色面包车,车号陕VAV569,车价2100元。车买来后先进行大修,又把后面的座位拆掉。又让姓谭的带他们去买了20个蓝色塑料油桶装上车。后来李**与赵**开车回了四川。2014年2月,李*二人又商议到陕西偷油,今年3月初,二人开车来陕西。李**有一个笔记本,记得是2014年3月11日来陕西,住在武功县兴庆宾馆,3月12日开始偷油,作案范围地点西安、咸阳、宝鸡都有。他们一般晚上2时出门,赵**负责开车沿公路寻找目标,李**坐在副驾驶位置,一般选择停在路边工地上的挖掘机、装载机。找到目标后,李**下车撬开油箱盖,把管子插进油箱,将油吸出来,流到带的油桶内,流满后由赵**装上面包车。之后再寻找下一个目标,直到偷够十几桶,或者到天快亮时返回。回去后就将油直接卖给姓谭的,现金交易,然后二人回住的地方。开始时,二人每次偷到的油直接将车开到加油站和姓谭的交易,后来姓谭的提出给他们找个地方,等把油攒够了交易,姓谭的在一个院子里放了六七个大铁油桶,他们将油倒入铁桶,攒够三四桶油后,再由姓谭的收购。第一次交易时他们在一起测量过,装满一桶是188公斤,他们用小桶作量器来计量,一般装的不是很满。李**和赵**从3月12日起到3月31日,分13次给姓谭的卖油,都是当天偷的。此后,二人不再到加油站直接卖油,而是将偷来的油攒在姓谭的指定的地方,到4月24日,又交易六次,24日后,二人又出去偷了二三次,偷的油还在那攒着,大概有4000元左右的油,没有交付,就被抓了。二人先后偷了6000多公斤油,账本上记了5915.5公斤,还有一部分没有付钱,没记账。4月28日凌晨,他们在眉县偷了十几桶油,本来打算去指定地方存油,谁知被抓了,车上有刚偷的十几桶油。李**分得的赃款中有一万五六千元分七次汇给了曹*,剩余几千元开销掉了。

被告人李**的供述还证明2014年7月10日,李**给同案犯赵**传递纸条串供过程中被太白县看守所民警当场查获。

20、被告人赵**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赵**和李**来陕西,二人商议偷油。二人先去找收油的人,找到小*,说能从部队搞到低价柴油,与谭某某约定每公斤6.2元。二人通过谭某某在杨*买了一辆红色旧面包车,车号陕VAV569,将车大修了,一切准备好,在杨*附近偷了几次油,没赚到钱。今年3月10日,二人开陕VAV569面包车再次来陕西,从2014年3月11日至4月28日二人在咸阳、西安、眉县、蔡家坡、虢镇、太白县等地多次盗窃机动车柴油,只要不下雨,基本上天天晚上出去,赵**负责开车,李**负责撬油箱盖子,抽油,再由赵**把装好的油桶搬运到车上,有时也有搞不到油的时候。他们去过很多地方,有杨*、咸阳、宝鸡,偷了大约6000多公斤油,今年3月份盗窃的柴油全部在谭某某的加油站卖了,4月份之后的柴油在一个养鸡场卖给谭某某,大概卖了5、6次,每次大概是4、5个大铁油桶。案发时还有三大铁桶半柴油和4月28日晚盗窃的柴油没有卖给谭某某,他分得赃款2万多元,全部存在他的农行卡上。盗窃的柴油害怕被人发现,每次都是在天快亮的时候卖给谭某某。4月28日凌晨,赵**和李**在眉县常兴霸王河工业区偷了一辆停在路边一个工地上的挖掘机,偷了三桶多,不到四桶油,后又在几公里外的河边偷了一辆装载机,偷了六桶多柴油。后二人驾车沿西宝中线返回时被抓获。

被告人赵**的供述还证明2014年7月10日李中维向其传递纸条被太白县看守所民警当场查获,其还没有来得及看纸条。

2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操四川口音的李老汉找到他的加油站,说能从部队搞到柴油,价格便宜,并让他联系买一辆面包车,他通过朋友介绍给李老汉二人在杨*买了一辆带牌照的红色面包车,车价2000多元,又带他们在西宝中线附近的一个商店,买了不到20个蓝色方形油桶。今年3月8日后,李*二人开始给他送油,小桶装,每桶23.8公斤,一个月能送20多次,每次九桶至二十桶不等,单价每公斤6.2元。4月10日后,他感觉这样影响不好,就在他岳父家的院子里放了七个铁皮桶子,约定装满五个铁皮桶再付款。李**、赵**二人给其卖了5吨多不到6吨柴油,他将收购的柴油掺在正规渠道买的柴油中按照市场价销售了,二人每次都是在天快亮的时候给他送柴油,且几乎每天送柴油,李**说柴油是从部队上弄来的,谭某某怀疑过二人的油可能是偷的。现在仍有约600公斤柴油没有给钱,在其岳父的养鸡场存放。

22、被告人李**的辨认笔录、指认照片,2014年5月4日15时,在姜眉公路延伸段天然气施工工地东侧人行道道沿处,被告人李**指认出2014年4月27日凌晨与赵**驾驶陕VAV569号面包车盗窃一台挖掘机油箱内柴油地点;

2014年5月4日16时,在眉县渭河大桥工程工地西侧一个已经挖好的长方形土坑旁,被告人李**指认出2014年4月27日凌晨与赵**驾驶陕VAV569号面包车,盗窃一台挖掘机油箱内柴油地点;

2014年5月4日11时,在常兴大桥北加油站东侧对面安居工程工地,被告人李**指认出2014年4月28日凌晨与赵**驾驶陕VAV569号面包车盗窃一台挖掘机油箱内柴油的地点;

2014年5月4日10时,在太白县鹦鸽镇梁家山移民新村,被告人李**指认出2014年4月28日凌晨与赵**驾驶陕VAV569号面包车盗窃四辆货车油箱内柴油的地点;

被告人赵**的辨认笔录、指认照片,2014年5月7日9时许,在眉县姜眉公路延伸段天然气施工工地,被告人赵**指认出他与李**驾驶陕VAV569号面包车,在此偷了一台挖掘机油箱内柴油,大概二桶多;

2014年5月7日10时许,在眉县渭河魏家堡水文站测流缆道工程工地(眉县渭河大桥南向西100米),被告人赵**指认出他与李**驾驶陕VAV569号面包车,在这里的河堤下偷了一台大挖掘机内柴油,大概三桶多不到四桶。再向东走300米,又偷了一台小挖掘机内柴油一桶;

2014年5月7日11时许,在眉县渭河大桥工地,被告人赵**指认出他与李**驾驶陕VAV569号面包车,在此偷了一台挖掘机内柴油,大概四桶多不到五桶;

2014年5月7日13时许,在眉县营头镇河营路南尽头,被告人赵**指认出他与李**驾驶陕VAV569号面包车,在此偷了一台装载机油箱内柴油,大概六桶多不到七桶;

2014年5月7日14时许,在眉县槐芽镇清湫村三组路口,被告人赵**指认出他与李**驾驶陕VAV569号面包车,在此偷了一台小挖掘机油箱内柴油,大概一桶多不到二桶;

2014年5月7日15时许,在眉县常兴镇安居工程工地,被告人赵**指认出他与李**驾驶陕VAV569号面包车,在此偷了一台挖掘机内柴油,三桶多不到四桶;

2014年5月7日16时许,在眉县宝鸡峡退水渠桥改建工程工地,被告人赵**指认出他与李**驾驶陕VAV569号面包车,在此偷了二台挖掘机内柴油,九桶多;

2014年5月7日17时许,在宝鸡市陈仓区蔡虢路拓宽工地搅拌站,被告人赵**指认出他与李**驾驶陕VAV569号面包车,在此偷了二台挖掘机内柴油,大概九桶多;

2014年5月7日18时许,在宝鸡市高新区滨河大道十一路与十二路交汇处河堤高新区滨河大道河堤绿化工程工地,被告人赵**指认出他与李**驾驶陕VAV569号面包车,先在部队门口河堤上偷了一台挖掘机和一台装载机的柴油,然后向东200米又偷了一台压路机、一辆推土机的柴油,大概十四桶多;

2014年5月7日19时许,在宝鸡市**宝钛小区北门对面河堤上,被告人赵**指认出他与李**驾驶陕VAV569号面包车在此盗窃一台压路机、一辆推土机柴油的地点,偷了十二三桶;

2014年5月19日10时许,在西安市杨凌区铁路桥南,东环路东侧,南崖底拆迁工地,被告人赵**指认出他与李**驾驶陕VAV569号面包车在此盗窃一台挖掘机内柴油,大概三桶;

2014年5月19日11时许,在西安市**普田学院建筑工地南侧公路,被告人赵**指认出他与李**驾驶陕VAV569号面包车在此盗窃一辆卡车内柴油,大概二桶;

2014年5月19日14时许,在咸阳市**港航局工地东50米,秦皇大道绿化工地,被告人赵**指认出他与李**驾驶陕VAV569号面包车在此盗窃一台挖掘机内柴油,大概四桶;

2014年5月19日17时许,在太白县鹦鸽镇梁家山移民新村,被告人赵**指认出他与李**驾驶陕VAV569号面包车在此盗窃四辆卡车内柴油,大概八桶;

23、被告人李**的辨认笔录、照片,李**在混杂的七个笔记本中,辨认出自己用来记账的白色外皮笔记本,上面有他的名字及卖油记账记录。证实在3月12日至14日、15日、17日、18日、20日、21日、22日、23日、25日、27日、28日、29日、30日、31日;4月5日、9日、15日、20日、24日分别有记账信息。

24、被告人李**的辨认笔录、照片,李**从打印在一页相纸上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头像中准确辨认出收购他们柴油的2号谭总(谭某某);

被告人赵**的辨认笔录、照片,赵**从打印在一页相纸上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头像中准确辨认出收购他们柴油的8号谭总(谭某某);

被告人谭某某的辨认笔录、照片,谭某某从打印在一页相纸上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头像中准确辨认出给他卖柴油的2号李老汉(李**);

被告人谭某某的辨认笔录、照片,谭某某从打印在一页相纸上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头像中准确辨认出与李老汉一同给他卖柴油的司机1号(赵**)。

25、被告人李**书写的指示赵**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应对内容的小纸条,与太白县看守所情况说明、二被告人对小纸条一事的供述相印证,证实被告人李**在本案侦查期间,意图与同案犯串供。

26、太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提供的“说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退赃。

27、四**源监狱释放证明书,崇庆县人民法院(1990)法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前科及服刑情况。

28、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与二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印证,结合太白县看守所入所体检结果,排除讯问过程中刑讯逼供发生。

29、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三被告人身份。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某应当知道被告人李**、赵**的柴油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李**、赵**二个月内流窜于西安、咸阳、宝鸡三地之间,连续作案,频繁盗窃,破坏车辆油箱盖,盗窃他人使用期间的工程车辆、货车油箱内柴油,影响生产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应从严惩处。被告人李**、赵**共同故意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配合,相互协作,仅是分工不同,均是积极参与、主动实施犯罪,都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犯罪的数额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案发后虽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但其后又翻供,且有串供情形,所得赃款未被追回,应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提出的其笔记本上记账记录显示的5915.5系所得赃款的辩护意见,与之前其本人供述矛盾,且被告人赵**、谭某某在供述中均承认5915.5显示的是称重结果,与案情相符,足以认定5915.5反映的是计重结果,对被告人李**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被告人李**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公诉人提交的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太白县看守所入所体检表,不能反映出李**的供述是在受到刑讯及胁迫情形下获得,且被告人李**不能提供曾遭受刑讯逼供的线索,故对被告人李**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信。被告人赵**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退赃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李**、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谭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被告人李**、赵**、谭某某犯罪所用的红色面包车、断线钳、撬棍、油桶、软管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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