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海军、王**盗窃一案

审理经过

太白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海军、王*盗窃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海军、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5月10日上午大约9时30分,经预谋,犯罪嫌疑人白**在太*医院趁受害人XXX进入门诊楼看病之机,盗走停在院子的宗*125-2摩托车一辆,价值900元,与犯罪嫌疑人王*两人将摩托车骑到西安变卖,得赃款500元后两人分赃。

2、2010年5月16日晚20时许,经预谋,犯罪嫌疑人白海军在太白县中心市场趁受害人XX去网吧上网之机,盗走闫俊停在路边的速卡迪125摩托车一辆,价值2400元,由王*将车骑回西安变卖,得赃款800元,后两人分赃。

3、2010年5月19日11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白海军在太白县电影院一楼怀军手机店西侧,盗走XX速卡迪125摩托车一辆,价值1500元,后在西安将车变卖,得赃款900元。

4、2010年5月27日6时30分左右,经预谋,犯罪嫌疑人白海军在太白县供销大厦后院盗走XXX停在过道的速卡迪125摩托车一辆,价值1700元,由王*将车骑回西安变卖,得赃款900元,后两人分赃。

5、2010年5月29日21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白海军在太白县中心市场盗走XXX速卡迪125摩托车一辆,价值2100元,骑回西安变卖,得赃款1000元。

6、2010年6月5日7时许,经预谋,犯罪嫌疑人白海军伙同王*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凤凰山宝4巷,盗走XXX鑫150摩托车一辆,价值1200元,两人在返回西安时途经太白县,晚上在太白县城住宿时被太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人白海军、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白海军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辩称其在犯罪当中所起作用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左右,被告人白海军、王*在西安打工期间认识,两人熟悉后,被告人白海军对王*说,打工太累,提议两人一起去偷摩托车卖钱,被告人白海军负责偷摩托车,被告人王*负责将所偷盗的摩托车骑回西安变卖,赃款二人均分,被告人白海军并提议去太白县作案,被告人王*同意。

2010年5月8日,二被告人从西安经宝鸡转车来到太白县城伺机作案,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2010年5月10日,按照事先分工,被告人王*在二人所住旅社等候,被告人白海军出门寻找机会作案,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白海军在太*医院门诊楼前,看到被害人XXX进入门诊楼看病,所骑宗申125-2摩托车放在门诊楼前的院子里,未锁车头,遂将该摩托车推走,在僻背处将摩托车锁子线剪断,将摩托起动,骑到两人入住的旅社叫上王*,两人将所盗摩托车骑到西安变卖,得赃款500元,后两人分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2010年5月15日,二被告人再次来到太白县城伺机作案,2010年5月16日晚8时许,被告人白海军在太白县中心市场趁受害人XXX去网吧上网之际,以相同的手段盗走被害人XXX停放在路边的速卡迪125摩托车一辆,当晚二被告人骑着所盗摩托车沿姜眉公路回西安。途中,被告人白海军一人步行返回太白县城,由被告人王*将车骑回西安。后二被告人在西安将该车变卖,得赃款900元,两人分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被告人白海军返回太白县城伺机作案,直到2010年5月19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白海军在太白县电影院一楼怀军手机店西侧,以同样的作案手段盗走被害人XXX停放在影剧院广场上的速卡迪125摩托车一辆,被告人白海军将该车骑回西安,在西安将该车变卖,得赃款800元。

2010年5月26日,二被告人再一次来到太白县城伺机作案。2010年5月27日6时30分左右,被告人白海军一个人窜至太白县供销大厦后院,用事先预备的钥匙起动被害人XXX停放在院子里的速卡迪125摩托车,被告人白海军骑着该摩托车叫上在旅社等待的王*,二被告人骑着所盗摩托车沿姜眉公路回西安。途中,在桃川加油时,被告人白海军乘车返回太白县城,由王*一人将所盗摩托车骑回西安。后被告人王*在西安将该车变卖,得赃款900元,两人分赃。

被告人白海军返回太白县城后一直未找到机会作案,直到2010年5月29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白海军在太白县中心市场以与第一次作案相同的方法盗走被害人XXX停放在人行道上的速卡迪125摩托车一辆,骑回西安变卖,得赃款10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2010年6月2日,二被告人从西安乘火车来到四川省广元市伺机作案,2010年6月5日6时许,被告人白海军在广元市利州区凤凰山宝4巷,以同样的手段盗走XXX鑫LX150-6B摩托车一辆,二被告人骑着所盗摩托车返回西安途经太白县,晚上在太白县城住宿时被太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被盗摩托车经价格鉴定,价值共计9800元。

认定的证据:1.被害人XXX的陈述及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证实2010年5月10日10时许,他停放在太*医院门诊楼前的红色宗*125-2型两轮摩托车被盗,怀疑有人从医院推走。2.被害人XXX的陈述及购车发票、车辆信息单、证人XXX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16日晚,他停放在太白县中心市场前的红色速卡迪SK125型两轮摩托车被盗。3.被害人XXX的陈述及购车发票,证实2010年5月19日12时许,他停放在太白县影剧院广场的黑色速卡迪SK125型两轮摩托车被盗。4.被害人XXX的陈述及购车发票、车辆信息单,证实2010年5月27日12时许,他发现自己停放在太白县供销大厦院子里的深蓝色速卡迪SK125-6型两轮摩托车被盗。5.被害人XXX的陈述及购车发票,证实2010年5月29日晚,他停放在太白县中心市场前的红色速卡迪SK125-5型两轮摩托车被盗。6.被害人XXX的陈述及车辆信息单,证实2010年6月5日7时许,他停放在凤凰山宝丰园四巷家门前的黑色隆*LX150-6B型两轮摩托车被盗。7.被告人白海军的供述,证实他与被告人王*经预谋后,在2010年5月10日、2010年5月16日、2010年5月19日、2010年5月27日、2010年5月29日、2010年6月5日,分别在太白县城、四川省广元市盗窃他人摩托车六辆的事实,以及销赃、抓获经过,其中两次是他一个人单独作案。8.被告人王*的供述,证实他与被告人白海军经预谋后,在2010年5月10日、2010年5月16日、2010年5月27日、2010年6月5日,分别在太白县城、四川省广元市盗窃他人摩托车四辆的事实,以及销赃、抓获经过。9.证人XXX、XXX、XXX的证言、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0年五月份,他们分别从被告人白海军、王*手中买得一辆红色速卡迪SK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红色速卡迪SK125-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红色宗*125-2型两轮摩托车。10.被告人白海军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及现场平面示意图,与上述证据相印证。11.被盗摩托车照片与上述证据相印证。12.太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物品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证实被盗车辆追赃及发还情况。13.太价鉴字(2010)05号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证书,证实被盗摩托车的价值。14.太白县公安局嘴头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归案情况。15.(2009)芮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芮城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白海军受刑罚处罚情况,系累犯。16.被告人白海军、王*对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确凿充分,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与被告人白海军事先预谋盗窃他人摩托车,在被告人白海军得手后转移赃物、销赃,系白海军盗窃犯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持。被告人白海军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目之规定,应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分工协作,被告人白海军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王*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故可比照被告人白海军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海军、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清)。

二、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6日起至2011年12月5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份。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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