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趁西邻居李*某甲中无人之机,从自家院子翻墙进入李*某甲院内,在李*某甲上房西北角卧室立柜里面的皮包内盗窃现金100元后逃离现场。被盗赃款已挥霍。2、2015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李*再次趁西邻居李*某甲中无人之机,从自家院子翻墙进入李*某甲院内,在李*某甲上房西北角卧室立柜里面的皮包内盗窃现金640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李*将所盗现金中的500元用于偿还欠款,剩余140元案发后被扣押。2015年1月15日,李*乙的妻子同某某发现家里被盗后遂报警。在侦查期间,被告人李*的家属代其退还了赃款74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李*之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线索来源、被害人李*乙、同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丙、李*丙、贾某某、吴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信、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的供述、涉案物证、领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认罪态度好,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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