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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5)第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张*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自2015年6月26日至7月6日间,先后在西峰*院后门、合水县美食城二楼盗窃电脑主机箱内“CPU”及4G内存条,实施盗窃作案四次,盗窃价值20643元。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陈*、张*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因手头拮据,遂产生盗窃网吧电脑主机箱内“CPU”及内存条的念头。自2015年6月26日至7月6日间,先后实施盗窃作案四次:

1、2015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陈*在西*东学院后门苏某某经营的“星梦奇缘”网吧上网时,趁人不备打开电脑主机箱盖,盗得15台电脑主机箱内15根4G内存条,价值1703元。当日早上,陈*以450元将15根内存条出售给西峰区育才路电脑城经营精华科技店的被告人张*。

2、2015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陈*又在西*东学院后门王某某经营的“尖锋时刻”网吧上网时,趁人不备打开电脑主机箱盖,盗得19台电脑主机箱内15个“CPU”及19根4G内存条,价值10806元。7时许,陈*以1320元将盗得的15个“CPU”及19根4G内存条出售给张*。

3、2015年7月6日凌晨1时许,陈*在合水县美食城二楼马某某经营的“欣*”网吧,用事先准备的改锥将电脑主机箱打开,盗得电脑主机箱内10个“CPU”及12根4G内存条,价值4438元。

4、此后又在徐*经营的“冲浪”网吧,用改锥将电脑主机箱打开,盗得10台电脑主机箱内的10个“CPU”及10根4G内存条,价值3696元。当天7时许,将两次盗得的20个“CPU”及22根内存条以800元及折价300元的手机一部出售给张*。

综上,陈*盗窃,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20643元。

案发后在张*追回“欣欣”网吧、“冲浪”网吧被盗20个“CPU”、22个内存条,共计价值8134元,已退归被害人马某某、徐*。2015年7月9日,张*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退交5000元,发还被害人苏某某1000元、王某某4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张*的供述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

2.被害人马某某、徐*、王某某、苏某某陈述证实其电脑主机箱内的“CPU”及内存条被盗。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概况。

5、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财物价值。

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追回被盗物品及退交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7、刑事判决书证实陈*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8、户籍证明证实陈*、张*均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张*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陈*、张*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基层法院(2015)庆林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判拘役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

被告人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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